台湾商讨LED光源光害案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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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建议营建署于“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管理办法”检讨修订照明相关使用规定,并请县(市)政府评估推动于地方自治法规检讨增修订广告物闪烁式光源限制使用的管制规定,将广告物照明种类及方式纳入设置申请审核流程,以及对于新设LED组合式闪烁图案广告或附加于既设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设置的合法性及管制作法,进行意见交换。
台湾环保署表示,有关广告物闪烁式光源及亮度过高问题的改善,建议由各县(市)政府考量辖境内照明及商业活动需求型态,于地方自治法规中进一步检讨及增修订限制使用的管制规定,并于深夜时段关闭光源,应能收到实效。
目前台北市、台中市、苗栗县于地方自治法规已订有闪烁式光源限制使用规定,相关内容及作法可供其他县(市)政府的处理参考,同时台北市政府亦研订“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条例”草案,完成后可提供其他县(市)政府参考,该署亦乐观其成。
至于店家设置高亮度且刺眼的LED组合式闪烁图案广告,该署建议地方政府,若该店家属违法设置,可依据交通及建筑管理等相关法规处理。若该店家属合法建筑,但其设置的闪烁光源广告物有影响行车安全之虞,可将此设置情形提报各县(市)政府道安会报认定是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依据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管理办法等法令加以处理。
环保署呼吁设置广告物之业者,设置广告物之目的除了达到吸引行经路人或驾驶者目光外,亦应负起不影响他人生活及交通安全之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