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LED技术交易在体制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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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LED产业的技术发展状况和对大量中型LED生产企业的深入了解来看,技术转换或技术交易似乎已是行业的迫切需求,而为何行业只有大量以推广为目的,点到即止的技术交流,却无法真正实现深度沟通和技术交易呢?记者走访了多位业界人士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除却部分专利技术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无意向公开合作外,主要的原因在于交易体制的不完善。
据相关统计,截止到2010年8月,中国LED产业原创的相关专利申请量为2.5万多件。在全球专利数据库中共检索到LED照明相关专利12.4万多件,其中在日本原创的专利申请量为4.9万多件,占全球总量的近40%;在中国原创的专利申请量为2.5万多件;中国LED照明专利申请主要分布在广东、台湾、浙江、上海、江苏和北京等地区,广东省申请量最高,占中国国内申请总量的26.3%。而专利申请又主要集中在下游的封装应用领域,核心领域关键技术方面数量明显不足。
国内和国外来华专利申请各主要技术领域所占比重
在2011年广州国际照明展上,国际LED照明巨头飞利浦LumiLEDs前CTO、黄光LED发明人George Craford表示,目前中国LED企业在发展自己LED芯片产品和应用产品,肯定侵犯了一些国际LED巨头的专利,中国LED企业或将面临国际巨头的专利诉讼。此前,国内有关专家曾指出,国内LED 企业绝大部分发明专利都不是原创,都是在国际LED巨头原创专利的基础上做一些修补,其专利含金量也大打折扣。如果与国际LED巨头打起专利官司,国内企业LED发明专利近70%都可能无效。‖
故相当长时间内,专利壁垒成为国内LED企业市场发展不可逾越的障碍。在中国建立技术转让平台是笼络大量零散专利,建立以下游为主的专利群已势在必行。技术交易在中国还是一个很陌生概念,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许多有关技术和法律的问题,使得技术交易难以实施。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顿海舟女士就LED技术交易在法律层面的问题给记者做了阐释。
首先任何有关专利的交易,要先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前面提到的LED技术交易节,主要是指工业产权中的专利交易。这其中又涉及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个阶段的问题。
交易前:在LED技术交易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权利的有效性。
由于专利权是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赋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独占权利。因此,在交易前,确定权利的有效性显得非常的重要。
一件专利处于申请阶段,或者是授权前的公开,那么,其权利是不确定的。那么依据此种专利文本进行的交易,将会因为权利的不确定性,而造成最后所获得的权利的不明确性。严重者,因所交易的权利被另外已经生效的专利所覆盖,那么所交易得到的权利根本就不能执行。
针对中国不对实用新型进行实质审查的特点。因此,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是不稳定的。有可能经过检索后,其权利受到质疑,甚至全部无效。因此,在此种权利下的交易,专利的价值会所有降低。
针对公开后,或授权后,因不同原因撤回,视为撤回,过期,或终止等不同原因,使得专利成为失效专利。失效专利是一种免费的、公知的权利,任何人可以免费的使用。
交易中:由于专利文献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体。对其进行交易,也是希望其中所记载的技术,能够带来技术进步,工艺的改进或市场的成功。为此,交易过程中,重点关注专利文献所记载的实际问题是否能达到效果,可实施性,以及其权利保护的范围。这需要技术人员与法律人员共同配合才能完成。
针对技术效果,以及技术的可实施性,可以根据工程师的经验进行判断;而权利的保护范围,则需要经过法律人员针对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专业的解读,以确定所保护的范围,明确专利交易的实质性内容。
交易后: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双方需签订专利的交易合同,并在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完成专利交易的过程。
在签订交易合同时,需明确专利交易的类型:如一般性许可,独占许可,排它性许可,专利权的转移等,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从总体而言,专利交易是记载技术信息的专利文献所具有的权利的在交易双方的转移。因此,在不同的专利交易阶段,其所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只有有效的专利权,在交易过程中,专利的价值才会比较高。而失效的专利,是可以免费的使用。同时,要确保所交易的权利与技术保持一致性。最后,需明确专利交易的类型,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与责任。
由此可见,LED技术交易平台任重而道远,期待“2011亚洲LED技术交易节”这一螃蟹的试吃能够能在实质上推动LED技术交易,建立LED技术交易体制,则于产业,于行业都是一种壮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