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修正赴大陆投资TFT-LCD面板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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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经济部提报之“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禁止类制造业产品项目”修正案,放宽赴大陆地区投资TFT-LCD面板厂技术限制及开放并购、参股投资TFT-LCD面板厂。经济部正依规定程序办理法规发布事宜。
经济部系于99年2月26日开放TFT-LCD面板厂赴大陆投资(限新设投资,不含参股、并购),6代以上TFT-LCD面板厂以核准投资3座为上限,其技术应落后国内该公司已设面板厂有一个世代以上之差距(即“N-1”),并须经关键技术小组审查。本次基于确保台湾产业与经济能永续发展,同时考量我国业者全球投资布局及产业竞争之立即需求,及增加业界实务运作弹性,经跨部会审慎评估后,将现行赴大陆地区投资新设6代以上TFT-LCD面板厂,其技术须落后国内一个世代(即“N-1”)之规定,检讨修正为“其技术应等同或落后国内该公司已设面板厂之最高世代”;并开放赴大陆地区并购、参股投资TFT-LCD面板厂,世代别不限;惟须纳入关键技术小组进行细部审查。
经济部表示,在赴大陆地区投资新设面板厂部分,本次仅检讨修正技术层次,其余审查规定及关键技术小组审查之机制,仍与过去相同。另赴大陆地区进行并购、参股投资TFT-LCD面板厂者,其审查原则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应为依台湾公司法设立之公司。
二、台湾应有相对投资。
三、并购、参股投资之制程技术,须纳入关键技术小组进行细部审查。
四、赴大陆投资生产之技术系运用台湾母公司技术者,须支付台湾母公司合理之报酬或权利金。
五、赴大陆投资可取得全球市场之优势地位,或可扩大全球市场之占有率。
六、对台湾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增加台湾母公司之营收或收益,或经由与大陆投资事业整合可大幅提升国内事业技术水准或运筹能力。
七、不得因大陆投资而有裁减台湾员工之情形。
八、须经关键技术小组参照景气、成本、产值、良率等因素考量审议,并由关键技术小组作公正、客观之判断。
九、厂商执行投资计划必须遵守相关法令规定。
经济部特别再次强调,赴大陆投资新设6代以上面板厂,由N-1放宽为与国内该公司已设面板厂世代相同或更低,仍维持3座上限。由于国内有N世代,才准许赴大陆投资N世代,且须就持续投入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在国内相对投资等,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投资台湾优先”的政策原则。另开放并购、参股投资大陆面板厂,可与大陆面板厂策略联盟,快速进入大陆市场及取得产能;并可降低资金流出,维持在台投资能量;且液晶显示器面板产业赴大陆地区投资,均须经关键技术小组就“事业经营考量因素”、“财务及资金取得运用情形”、“技术层次及其移转情形”、“设备输出情形”、“劳动事项”、“对国内经济发展之贡献”、“产业带动”等,进行实质审查,以落实技术控管,强化国内之产业研发,朝向系统整合发展与价值链带动方向发展,对于我国TFT-LCD面板产业总体发展将更具积极意义。(资料来源:经济部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