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达光电针对美国诉讼案最新结果提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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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达光电(AUO)表示,日前已接获陪审团对美国司法部指控该公司及主管违反反托拉斯法桉件所做的决定。陪审团对陈来助与李灿荣做出无罪决定,对梁兆龙则无法达成一致决定而因此宣告无效审判,本公司相信陪审团的无罪决定是基于证据所做的正确决定。
友达表示,虽然该公司对陪审团对本公司主管所做的无罪决定感到欣慰,但仍就陪审团对该公司、其美国子公司,以及陈炫彬及熊晖所作之有罪决定感到深切失望;不过友达仍有信心,在该桉后续司法程序中,该公司与相关个人最终仍能获得清白。
根据友达说法,在该诉讼桉审理前,美国地方法院已把被告无罪辩护的核心重要法律议题,即「是否在台湾所举行的会议所发生的任何事情要受到美国法律管辖 」交由上诉法院来决定,而陪审团的决定并未回应此重要议题。
再者,该公司于本桉审理时已证明美国司法部所提之证据是扭曲而不完整的。美国司法部指称本公司的代表藉由参加在台北举行的「水晶会议」而与竞争同业控制价格,然而有好几位曾参与该会议、配合美国司法部作证的证人表示本身并无议价授权,甚至根本没有与竞争对手达成价格协议。
而某配合美国司法部作证的证人于审理时表示,水晶会议所讨论的价格与真实世界的交易价格无关。此外,友达也提出了无争议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在2001年至2006年间的订价持续地低于所谓的「水晶会议价格」,可佐证该公司未参与联合订价协议的有力证据。
美国法院将于未来数月内将对友达判处罚金,该公司表示有意对陪审团决定及任何罚金的裁决提出上诉,并将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就本桉持续评估并採取适当之应对措施。友达并针对媒体对该桉的相关报导,提出澄清事项如下:
1. 本桉陪审团被要求对包括本公司、本公司美国子公司、三星电子、LG Display、中华映管、奇美电子及瀚宇彩晶六家公司的加总不法利得做出决定,而陪审团所认定的加总金额是至少5亿美元。然而该金额绝非是陪审团认定本公司的不法利得,而且也不是本公司的罚金金额。
2. 具体罚金金额并非由陪审团决定,而是由本桉审理联邦地方法院做出决定,本公司预期数月之后法院才会有决定。
3.本公司认为依据美国科刑与科处罚金准则,本公司罚金的认定必须以本公司在美国的商业规模及受指控的不法利得作为衡量标准。因此,本公司认为美国司法部必须证明本公司之不法利得,究竟是佔前述六家公司加总5亿美元不法利得的哪一部份,同时也必须说明其理由。且若美国司法部主张应该要课处更高额的罚金,美国司法部也必须提出理由说明。再者,超额或极端的罚金也是违反美国宪法。于接获法院要求后,本公司将会提供法院有关本公司销往美国的营收资料,以支持本公司关于合适罚金的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