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质检总局对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可移式通用灯具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20批次产品,主要依据
GB 7000.204-2008 《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等标准要求,对结构(走线槽、平稳性/夹紧力)、外部
接线和内部接线(
电源连接方式、外部接线截面积、软线固定架、内部
接线截面积)、防触电保护、耐久性试验、耐热、耐火、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谐波电流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结果有1家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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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