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签订“抽屉协议” 被质疑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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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光电日前现身一只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为基金回购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优先级投资者本金安全及收益获得。
虽然7000万元的担保额已经超过天龙光电近期净资产的10%“红线”,且公司的担保承诺已于11月1日起生效,但该担保事项并未见诸公司公告。此举引发业内人士对该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质疑。
为私募基金提供股权回购担保
由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盛富财富”)出具的一份募集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发行募集新疆吐鲁番鄯善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设投资基金(下称“鄯善光伏发电基金”)。该基金投资期限12个月,发行规模为人民币6000万元,投资方向为新疆天利恩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鄯善红山口一期20MWp光伏并网发电工程,优先级预期收益率分为11%和12%两档。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的风控措施中除盛富财富与优先级投资者签约,保证基金收益,并溢价回购到期的有限合伙人投资份额之外,还拉上了上市公司天龙光电。天龙光电对该基金回购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优先级投资者本金安全及收益获得。
天龙光电10月29日向盛融财富出具的《承诺书》显示,天龙光电同意在落实相关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对鄯善光伏发电基金(人民币7000万元)向盛融财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盛融财富不能履行该基金相关偿还义务时,天龙光电保证按盛融财富要求偿还鄯善光伏发电基金所投资项目不能偿还基金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本承诺自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至本基金解散后满一年止。”《承诺书》最后表示。
10月29日,天龙光电(丙方)还与鄯善光伏发电基金的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甲方)及基金回购方、管理人盛融财富(乙方)签订了《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丙方的担保对象为甲方在鄯善光伏发电基金中的溢价投资份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当约定的甲方投资期限到期后,乙方不能按约定回购基金份额或支付回购款时,由丙方对乙方未回购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向甲方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即在原基金认购价格基础上,按照甲方和乙方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条款,通过现金溢价回购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回购款。
担保合同末尾签字盖章处乙方有盛融财富公章及“龚锐海印”。丙方除天龙光电公章外,还有“冯金生”的签名。资料显示,冯金生为天龙光电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甲方签字盖章处则为空白。
被质疑程序违规
然而,针对上述担保事项,天龙光电并无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如“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查阅天龙光电的财报发现,经审计的最新一期财报是2012年年报。2012年末,天龙光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97亿。据此计算,7000万的对外担保额度已超过净资产10%的“红线”。
“原则上,超过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必须上股东大会表决。如上市公司对此不做任何披露,属信披违规。”上海一家券商的保荐代表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是针对银行贷款及信托产品,而银行和信托都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上市公司就是想隐瞒也不可能。“但是就怕和私募签订私底下的‘抽屉协议’,属隐性担保,征信系统上也看不到,即使是年度审计的时候会计师也查不出来。”
就上述事项采访天龙光电董秘吕松,吕松对此的回应是:“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1条及我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该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回购担保事项,未经过上诉审议程序,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信息披露方法,该担保事项需要签订正式担保合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方形成法律效力,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
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如果上市公司章程明确约定担保协议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话,上市公司有义务让交易对手方知道。同时该重大事项需及时披露,并在披露时告知“该协议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后才生效”等条款,否则就是明显的信披违规。如协议最终没有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话,上市公司可能会面临赔偿交易对方的损失,这也是一个潜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