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针对公司LED产业投资承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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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LED产业的投资与经营事项,福日电子特别承诺如下:
1、将福日电子作为我公司控制的从事LED封装、应用产品及工程项目的唯一业务平台。
2、在以下条件之一成就时,我公司将所持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福日电子,具体定价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公允确定:(1)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2)确定或合理预计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实现年度净利润达到1,000万元时。
3、作为福建兆元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元光电”)的股东(持有36.52%),在兆元光电LED外延片(MOCVD)项目完成全部总投资并开始产生效益之后,我公司将所持兆元光电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福日电子,具体定价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公允确定。
4、按兆元光电《章程》规定,我公司对兆元光电投资等重大问题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在我公司持有的兆元光电股权未转让给福日电子之前,若兆元光电计划从事LED封装及应用产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福日电子本次收购的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目前主营LED显示屏业务),我公司承诺行使上述一票否决权,因此兆元光电不会发生与福日电子在LED封装及应用产品方面的同业竞争。”
承诺履行情况:以上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其中,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兆元光电目前均未达到电子信息集团承诺的转让条件,因此尚未向本公司转让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
陈泽波、陈涛、石建功、深圳市迈锐光电关于业绩的承诺及补偿
承诺事项:2013年7月12日,公司与陈泽波、陈涛、石建功、深圳市迈锐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陈泽波等相关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收购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锐光电”)3,415万元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92.8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述协议的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3年8月9日签订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并于2013年12月14日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以借款作为业绩承诺补偿担保的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其中,有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
如本次交易在2013年度实施完毕,交易完成以本公司所购买迈锐光电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陈泽波等相关方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迈锐光电应达到以下业绩目标:(1)2013年、2014年、2015年三个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3,500万元人民币和3,900万元人民币。(2)2013年、2014年、2015年三个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合计数不低于12,000万元人民币。
(二)特别承诺
1、本公司承诺在迈锐光电未来经营过程中给予资金支持。未来三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本公司根据迈锐光电按实际运营情况每年提出的书面资金支持金额要求,在每年不超过迈锐光电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的金额范围内给予迈锐光电资金支持,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如迈锐光电在未来三年(2013年、2014年、2015年)中任一年度按实际运营情况未提出书面资金支持金额要求,本公司可以不给予迈锐光电资金支持;上述情形不影响陈泽波等相关方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
(三)补偿方式
如迈锐光电在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实际盈利数低于承诺的业绩,则陈泽波等相关方需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后30天内以现金方式补足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实际盈利数与当年度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差额由陈泽波等相关方支付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迈锐光电在三年期内合计实际盈利数低于陈泽波等相关方承诺的三年期合计业绩,则陈泽波等相关方需在迈锐光电2015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后30天内以现金方式补足三年期合计实际盈利数与三年期合计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扣除陈泽波等相关方已履行2013年度、2014年度业绩补偿义务的金额)。差额由陈泽波等相关方支付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对迈锐光电的资金支持,本公司无权要求陈泽波等相关方进行现金补偿。陈泽波等相关方中任一主体均对前述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以上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责编:Flo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