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验收 广州一灯具公司行使退货权反被判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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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是接收标的物一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在交接标的物时若因各种原因“忽略”了验收工作,一旦发生纠纷,质量问题就成为纠纷中的主要争议焦点。这不,一家灯具公司在一家机械公司订购设备后,在未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就接收了设备,后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起纷争,继而对簿公堂。
起因:要求退货遭拒闹上法庭
2009年11月12日,广州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具公司)与青岛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灯具公司以363000元的价格购买机械公司的一台清理设备,并约定在支付货款时预留10%的货款于签订设备安装验收单后的12个月内支付,且需以机械公司提供有效发票为前提,并需附经双方确认的货物清单。同时,双方对货物验收等也作了详细约定。
此后,灯具公司支付货款217800元。2010年2月8日,机械公司在未交付发票的情况下将设备运至灯具公司厂内,而灯具公司在未作任何调试的情况下就将货物收下,后其在初步验货时发现该设备表面粗糙并生锈,经技术人员检验认定,该设备不仅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不一致,且无法达到生产要求。同年3月19日,灯具公司致函机械公司要求做退货处理,但遭其拒绝。眼见花出的钱要打水漂,灯具公司将机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217800元货款及利息,以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83426元。
一审:行使退货权未果反败诉
“我公司是严格按照合同制作设备并送至灯具公司的,合同中约定,货到后灯具公司应对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验收,并及时组织人员参与培训,由我公司负责免费现场技术培训直至其能正常操作该设备为止,其中,我公司负责产品安装、调试及产品技术支持。而实际上,我公司将设备送到后,灯具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反而拒绝我公司为其安装调试,并以"莫须有"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在没有安装调试情况下,如何能认定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再说,灯具公司还没有付清余款!”机械公司辩称,并当庭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灯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5200元及违约金48852元。“机械公司分明构成违约,其义务没有履行完毕,我们怎能付款,且我公司为配合设备的使用,已按其提供的设备图纸委托他人建设专用配套设施,并支付了48301元建设费,这还不算保管这些设备的花费,机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灯具公司称,并向法庭提交了与第三方签订的制作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和支票存根,以及租赁合同、仓储协议及发票,以证明其损失。同时,灯具公司向法庭提出对设备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我公司不认可其说法。设备尚未安装,灯具公司不能仅凭猜测就认为设备有质量问题,在此情况下,也就不符合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事实上,灯具公司要求退货的原因是他们从国外进口了同类设备,而并非我公司的设备质量不合格。”机械公司称。
灯具公司见状也不甘示弱:“质量异议的提出和退货并不以产品安装调试为条件,质量鉴定是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法庭应予准许,且我公司并非是为了购买国外设备而解除与机械公司的合同,相反是因为其设备达不到生产要求,我公司为了工期和其他原因被迫另行购买了国外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有效,应予维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机械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足以导致双方合同解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机械公司将设备运至灯具公司后尚未进行安装,灯具公司仅凭外观观察认为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缺乏依据,也不具备进行质量鉴定的条件,为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不应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灯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灯具公司的原因使设备至今未安装调试,设备调试不应再作为其不付款的条件,机械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还约定发票是灯具公司付款的前提,而机械公司尚未交付发票,故机械公司要求灯具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机械公司应在灯具公司付款时交付设备发票。综上,法院驳回了灯具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设备尾款145200元。同时,驳回了机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举证不力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灯具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关于"仅凭外观观察认为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缺乏依据,也不具备进行质量鉴定的条件,为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不应随意解除合同"的认定我公司不能认可。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对该设备外观验收不合格享有单方退货权;其次,机械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一审判决在未对案件基本事实查明的情况下,即驳回我公司的诉请,且在机械公司未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即单方支持其诉请,这不公平。”灯具公司称,并向法庭提交一份《国家机械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以证明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条款中并未涉及设备质量问题,灯具公司依据该条款要求退货显然没有合同依据。其次,其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退货更是完全错误的。我公司生产的设备丝毫没有违反该条款的规定,灯具公司自始至终证明不了产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为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以设备安装调试正常生产后的指标来衡量,如今,由于灯具公司拒绝安装,使设备根本没有进入工作状态,既然没有安装调试,也就无法鉴定产品质量,再说其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其单方面委托,我公司不予认可。”机械公司辩称,“由于灯具公司拒绝安装调试,应当视为他自愿排除了我公司的安装调试义务,已经不能再作为其不付款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其支付尾款理所应当。”
由于灯具公司未能证明其提供的鉴定报告是经鉴定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签订的采购合同效力无争议,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机械公司已向灯具公司提交的设备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并可导致灯具公司行使退货权的质量问题。灯具公司虽主张设备存在外观质量以及严重安全问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法院向其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争议设备质量有异议时,可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其仍未提交申请,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empirenews.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