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IPO新政 LED行业的三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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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前,新股发行存在“三高”弊端——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额,其根源则是发行人、承销商和私募机构的利益合谋,人为拉高发行价。在当时,“三高”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新股市场的一个普遍现象。这种现象也体现在LED行业身上。
经历了一年有余的停摆期后,中国待上市企业终于迎来了春天。《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表明了IPO改革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往后LED企业欲上市不再“顺风顺水”,而是仰望着更高的门槛。而对IPO新政的解读,正是排队上市的LED企业的必经之路。
记者反复看了《意见》好几遍,其意图显而易见:一、市场定价,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三、针对“三高”弊端进行改革。
抑制炒新溢价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意见》一文里,记者发现《意见》对上市公司发行定价提出了更高要求。文中明确表示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确认发行价时,《意见》规定: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如此,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
上述规定不但防止了盲目报高价,还加强了主承销商的主动性。对于LED上市企业来说,过去的高发行价也许不复存在,虽然明年一月份IPO开闸后“炒新”的现象难免,但已在源头上对待上市LED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约束。
《意见》在条文中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意见》还提出: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由此可见,发行价在新股改革后已经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定价过高,若之后无法抑制股票下滑颓势,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就要延长了。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目前,在已上市LED企业公布的报告中,特别是年报,不难发现这些企业都会把业绩下滑风险都清清楚楚的罗列出来,可见IPO改革对已上市LED企业来说,影响确实不大。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等同于让上市企业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布企业的一举一动,不论好坏。如此,对LED上市企业就提出更高的要求了,若虚假记载或藏着掖着导致投资者损失,责任人将依法赔偿。
根据《意见》内容,发行人、承销商和私募机构都必须对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的内容负责。其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规定对于解决欺诈发行与造假上市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一年里,数家LED企业也曾因“欺诈上市”、财报数据异常的原因被调查,虽然最后安然度过,但对于待上市LED企业来说,他们将会变得更加谨慎,如履薄冰,因为他们的签字要拿身家前途来做担保,一着不慎便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上市不再“顺风顺水”
此次IPO改革,堪称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胜利。在《意见》中,不难发现其对大股东、发行人、保荐机构等约束措施非常严厉,而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却非常关注和到位。《意见》的革命性首先反映在遏制“三高”弊端方面,一旦新股突破底线,证监会和大众立刻大棒伺候。也只有克服“三高”,中小投资者才能摆脱被“雁过拔毛、猪过扒皮”的日子。
《意见》一文里明确表示此次《意见》的提出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虽然目前中国虽然还没有实行注册制的条件,但此次IPO改革是向注册制改革前行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对于待上市企业来说,《意见》的高要求、高标准无异于从原来的100米跨栏变为500米跨栏,对上市企业的实力、盈利能力、持久力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指引”、《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并宣布: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上述文件导致了三个结果:一、提高上市门槛,可以抑制市场炒作;二、可以防止审核标准不一致带来的监管套利;三、壳资源价值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