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时间?佛山照明上诉再提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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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向记者表示,他们收到了广州中院所通知的关于佛山照明提出对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书。
佛山照明公告显示,其在2014年1月7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72人以“虚假证券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其的起诉,索赔总金额为8709万。佛山照明表示将会积极参加诉讼。
在1月21日,佛山照明随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应该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不过,在2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异议进行了驳回。
刘华浩向记者表示:“本案是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属于指定管辖案件,应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驳回的民事裁定书中指出:“佛山市既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本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佛山照明对此进行了上诉。佛山照明证券部人士未对此进行回应。
刘华浩表示:“佛山照明一方面提异议是在自己地盘上官司比较好打,另外一方面也是想拖延时间。”
中国LED网小编观点:针对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其实,无论在哪个法院审理,依据的都是同样的事实,法律依据也是一样,对案子的诉讼审理结果应该影响不大。管辖是程序问题,导致案子的时间变长。在诉讼时效内,其他没参加起诉的股民依然可以发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