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有效最低价中标法的弊端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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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的大建设中城市照明投资十分巨大,工程主要采用了有效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一是节省了投资;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难以暗箱操作,三是操作简便,评标简单。但有效最低中标法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有:1、少数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或者以根本不可能达成的造价投标,中标后,再以招标文件中不明确为由,推高造价,而合肥工程项目造价变更不超过5%的规定,限定了变更造价的行为,从而造成业主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2、质量好、品牌大、服务优的大型企业难以进入市场。3、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4、企业利润降低,生存困难,影响行业正常发展。5、高新技术产品难以进入和推广。
从以上弊端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需要我们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任何一个好的政策都需要配套政策进行支撑,不然就会走偏,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笔者从事城市照明多年,对于如何完善有效最低价中标法提出自己的看法,不足之处望给予指正。
对策一、细化招标需求
采用有效最低价后,施工和供货单位对业主需求看得更仔细了,从中发现可能的“商机”,一句话,尽可能的对招标文件中的不明确的进行质疑,有时候进行狡辩,尽其所能想给予变更,增加工程造价。所以建议业主应该对招标需求进行详尽的描述,举例:上海市政对一款灯具的技术要求有24项,合肥目前最多的也就10多项,所以需要加以改进。规范城市照明招标文本和技术参数格式。对于工程施工招标更要明确工程量,认定责任范围,不至于后面变更,引起矛盾。
对策二、建立和完善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
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是一项比较成功的招标投标做法,国内外都有成熟的样本,电信、移动、银行系统都有,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从一个方面规避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当然任何一个制度都有其不完美的地方,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容易引发人为操作、人为设立一些门槛,对中小企业发展不利,有腐败的可能,但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可以进行丰富和完善,比如重大项目设立门槛高,中小项目设立门槛低,另外合格供应商名单的选择应该多方求证,力求公平、公正、公开,对于合格的供应商应该由一整套的退出机制和新加入机制,1-2年更新一次。
对策三、鼓励创新
对于创新产品,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应该给予特别的政策,政府项目应该大胆的试用,不成熟的地方不需要过度的加以苛求,鼓励中小企业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据说美国军方每年都有采购高新技术产品的资金,其中也有很大的浪费,但这个是鼓励,是政府应该做的,哪怕是浪费也是政府的责任。当然创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也不是随便乱用的,还是需要一套正常的程序,但笔者觉得程序不能太繁杂,给高新技术产品运用带来麻烦,主要是要有公示的平台,让大家都能知道,并加以评价,防止浪费的重复出现。
对策四、定期发布常规产品价格信息
对于城市照明中的产品,目前还没有定额站发布的产品信息价。建议由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常规的产品价格信息,对于非常规的灯具产品,可以由招标中心委托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询价,以期对产品的价格有个大致了解,方便业主和招标中心在招标工程的一种参考。
对策五、优化有效最低价中标,设立控制价、市场价、成本价三价评审方法
有效最低价中标法,就是先对开标出来的最低价现行进行技术标评审,如果技术标没有问题,大多数的情况下就中标了。目前我们合肥城市照明(包括景观和路灯)中标价一般都是预算价的40%-50%,也有60%的情况,这就说明要不就是预算价不准确,报价高了,要不就是市场乱了,大家都在血拼,血拼价格。笔者从事照明行业多年,深知这几年合肥的城市照明行业乱象和无奈,为了中标,行业内各种手段层出不穷,诋毁对方者有之、举报同行者有之,但最终业内人士都有一个感觉,觉得日子不好过了,笔者认为企业没有什么利润,疲于生死线上挣扎,长期以往对行业健康发展不利。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设立控制价、市场价、成本价理念,一是投标单位报价不能超过控制价,否则就是废标,以期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二是了解市场的平均价格,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对于低于成本价,除了进行正常的约谈制度以外,还需要进行工程质量和供货产品质量的重点监控,发布到招标网上。对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一票否决,提出警告,多次最低价报价,不正常供货施工的、或者恶意变更扰乱市场的给予黑名单或者计分处理。对于控制价、市场价、成本价的实际运用,还是需要建议一整套价格收集和发布机制才能有效实施,规范城市照明的行业,也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策六、建立监管和巡访制度
合肥现在正在进行的城市基础工程的大建设,项目多,任务重,但城市照明行业是“面子工程”,白天看道路桥梁,晚上看路灯、景观照明,所以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质量尤为关键,我们要有精品工程的意识,不做则已,要做就做好。对于照明项目建议建立监管和巡访制度,对于一些大型的路灯和景观照明工程在质保期内由主管部门牵头,管理方、纪检、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管和定期巡访,填写监管意见书和巡访记录,有问题及时反馈给业主、招标中心,记入不良记录,加强质量管理,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投标单位恶意低价报价。
对策七、完善照明专家库
评标专家对于工程项目有着很大的作用,但合肥市目前还没有城市照明专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一定是照明行业的专家,加上时间紧、专家的个人的责任心等因数,选择最低价是责任最小的一种做法,所以多数标,如果没有技术出错,最低价就是中标价。建议选择了解照明行业、灯具生产制造,具有照明施工经验的专业性强的专家参与评标。按规划设计、灯具设备制造、建设施工、造价及招标、维护管养几个专业分类。这样专业性和针对性更强一些。对于评审的专家也要进行评价,好的给予奖励,乱作为的给予开除,并公示。
对策八、严格监理和检测职责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小业主、大监理”模式,强化监理在工程建设中职责。通过监理单位将工程施工方案优化、有序组织工程进度、严格把关工程质量、造价审核控制、强化安全文明施工。一旦工程质量有问题,应该首先问责监理公司,扣发监理费,并对监理公司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于检测单位,特别是业主指定的检测单位更要明确责任,一个产品必须是现场抽检,而不是送检,并要施工方、业主、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确认,对于抽检产品进行存样。出现质量问题如果是检测单位作假,一定要给予公示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