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驱动 政府采购招标“量身定做”普遍
扫描二维码
随时随地手机看文章
今年1月18日,武汉首条地铁广告招标结果揭晓: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7.05亿元,获得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21个车站内灯箱、墙贴、屏蔽门贴等平面广告的代理权,经营期限为10年。而有媒体报道,参与竞标的深圳报业集团,报价比对手高出3亿多元,但在竞标中却依然出局,质疑武汉地铁广告招标有猫腻。
最近一段时间,媒体相继披露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仅为某一家投标企业“量身定做”的消息,使得采购招标再一次站在风口浪尖上。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一些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确实存在串通的情况,应对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大制度约束的力度,充分发挥有竞争力的其他供应商的监督作用。
“量身定做”有意无意并存
针对最近一段时间相继曝出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仅为某一家投标企业“量身定做”的消息,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量身定做”的情况在政府采购领域已很普遍。
何红锋说,招标时需要技术指标、技术规格,但是如果技术指标和技术规格不具有通用性,就有量身定做之嫌,因为正常的技术规格都是通用的。比如某一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车长为两千毫米,“这没有道理,它应该是个区间而不应是个具体数值,因为可能全球就一家公司符合这个规定,那就涉嫌‘量身定做'。”
他表示,对于大部分的量身定做,一般人是看不出来的,只有内行人才知道关键所在。技术指标有很多条,可能只需要有一个技术指标是排他性的,就可以把其他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但是由于它的专业性,业外人对这个技术指标可能无法判断。
“‘量身定做'又分有意和无意两种情况”,何红锋说,有的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有意串通。有的则是无意的,因为采购人不是技术专家,他们需要咨询专家或委托专家制定技术指标,也存在着委托潜在的供应商制定技术指标,而潜在的供应商可能会有意的倾向于自己的产品,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可能并没有主观串通的意识,但在事实上又造成了“量身定做”的结果。
利益驱动是根本原因
一段时间以来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人之间暗箱操作等现象屡见不鲜,与人们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期待形成强烈反差。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问题的产生有诸多原因,其中,利益驱动是根本原因。在利益驱动之下个别领导插手干预成为一个重要推手。不少招投标流于形式,表面上按程序公开进行,实际上“暗箱操作”,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一些掌握资金和项目审批权的部门或领导干部直接或变相推荐施工企业或供货商,背后往往都存在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
一位采购招标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些采购人意识淡薄,甚至认为自己单位的项目就是自己说了算,想让谁干就让谁干。
不仅如此,招标代理机构的无序竞争也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提供了“契机”。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并不是“拼实力”,而是为承揽项目无原则地接受招标人的要求,甚至帮助招标人、投标人进行“沟通”,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我国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以质疑为例,“政府采购法中提出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不是供应商不能提出质疑,所以先要买了招标文件,有些地方会说你不能买招标文件,因为你不具备一定的资质、等级,也就是说连买招标文件的资格都没有。”何红锋说。
按照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参与的生产商越多,竞争的激烈程度越高,腐败和暗箱操作的空间也就越少,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采购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从而更好地节约纳税人的税款。反之,如果政府采购“量身定做”的话,会带来一系列“恶果”。
一位省会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认为,“量身定做”的背后是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并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相伴而生,往往是发生行贿受贿、采购项目价格居高不下、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的诱因。
应充分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
专家认为,对于无意的“量身定做”,采购人应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增加信息的透明性。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情况,主要靠制度约束,对于被揭发出来的,要加大惩罚力度。
何红锋表示,目前的监督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代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和来自供应商的监督,比较有意义的还是发挥有竞争力的其他供应商的监督作用,一是因为他们比较专业,二是因为他们动机最强。不过,他介绍说,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对招投标存在异议,可以实名举报。但是因为需要实名,所以很多供应商有顾虑,“不能得罪采购人啊,即使举报属实,采取重新招标了,举报人担心可能会被采购人报复。”
在何红锋看来,相关部门的观念需要转变,比如有些政府部门对招标办提出“零投诉”的要求,很多地方政府把“零投诉”作为工作指标,“他们把投诉看成坏事,这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吗?连投诉都不让投诉,监督制度就发挥不了作用,这也是没有道理的。”
他还提出,政府采购中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中也把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这与国际的要求不一致,实际是给投诉、质疑设置了障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异议设置了几个方面: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何红锋表示,如果开标时想投诉必须先进行异议,但是异议是需要当场提出的,如果开标当场不提出的话,之后就不能再进行投诉,“事实上很少有人会当场提出”。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一般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到了中标结果出来以后,只能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就不能再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因为已经过了截止时间,“事实上对中标结果提异议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招标文件,但是因为在前期没有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就不能再针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所以对中标结果的异议也就没有意义了”。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