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显示屏新规:户外电子显示屏“朝七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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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电子显示屏每天播放时间应为7:00至22:00(商业步行街内除外),不得播放音频,不得影响办公、经营、生产和居民生活。”2月13日,沈阳市法制办发布了《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了市内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与维护工作。《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规定》指出,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等应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和遮挡日照,不得影响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规定》明确,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确保屏幕显示功能完好;不得因长期停止播放而影响市容景观。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封闭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违反本规定,按照《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