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协调推进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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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协调推进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工作。
具体内容如下:
(资料图)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科学有序发展,切实优化服务,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问政山东”有关问题整改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工作
(一)各市应结合当地资源条件,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与集中式光伏发展规模,纳入当地新能源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应与当地电网企业建立及时高效沟通协调机制,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做好服务保障。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项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和承诺时限,及时受理项目确认申请,认真核实各项建设条件,按时反馈有关信息,提高群众和企业满意度。
(二)各级电网企业要积极与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对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方案和消纳条件论证工作。要加强流程再造,制定优化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的相关意见,进一步简化并网手续,公开办理信息,加强业务培训,为项目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接网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分散式风电发展
(一)各县(市、区)制订的分散式风电规划应遵照《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分散式风电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电网建设等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并做好与当地“十四五”新能源规划的统筹,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规划应当明确项目布点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市级专题论证中,电网企业应基于电网接入条件和消纳能力,对规划进行容量和布点优化,确保规划项目可落地实施。规划发布后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滚动修编。
(二)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使用自有建设用地,也可租用其他单位建设用地,项目应满足《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严禁将集中连片的风电项目拆分为多个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
(三)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接入总容量。对于个人或企业投资建设小容量且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电网企业应简化项目并网申请程序,优先做好并网方案制定和咨询服务。
三、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协调推进本地平衡、就地消纳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对于节约土地资源、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重视分布式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做好项目开发与建设管理工作,科学有序推进开发工作。鼓励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其他能源形式综合开发,提高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要高度重视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与周边人居环境、自然景观的协调,做好调查评估,防止对居民生活、企业生产及鸟类迁徙等方面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