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两大电信网何时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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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大电信网何时互联互通?
取决于电信的全程全网概念,80年代以前各国的电信运营基本都是由国家垄断的,那
时,不同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仅是同一电信企业内部的运营维护问题。当电信运营业发展
到 80年代,各国对打破电信垄断、电信企业民营化的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电信网络
与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强烈。80年代初敲响了AT&T解体的钟声,同时也拉开了世界电信运
营行业改革的序幕。经过十几年的探索,这些国家已经有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相对公平、
相对合理的管制政策,在相当多的国家把互联互通管制政策的详细条款写入了本国电信法。
十几年的经验教训告诉各国的电信管制部门,在许可证制度、互联互通和稀有资源三
大块电信管制内容中互联互通尤为重要。各国的经验与教训是我们最好的教材,在我们预
防和处理互联互通中的各种问题时,这些国际先例是难能可贵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少走许
多弯路。
借鉴国外互联互通经验
影响互联互通的主要因素不外乎是政策因素、技术因素和经济因素(互联费用)。
在世界各国电信运营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幼小的新运
营者如果不在政策上加以保护很难立足。为培育市场竞争的主体,各国电信管制部门不约
而同地给予新运营者更多的优惠条件,对原来垄断电信运营市场的老企业进行重点管制。
特别是在互联互通方面,很多国家把互联互通的条款写入本国电信法中,作为老牌电信企
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美国,80年代初AT&T解体,长市话外营,开始了在FCC管制下的有限竞争。到1996
年美国新电信法颁布,美国电信业全面开放竞争。在1996年的新电信法中对互联互通中的
运营者的一般责任、本地网运营者的责任、互联点、互联费用、非绑定业务、非歧视性费
率、号码接入、网元接入、紧急特服接入、补偿原则、普遍服务等有明确而详细的条款要
求。在美国运营者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如果出现争议,通过法
律程序解决。
在日本,1985年NTT转为民营,竞争的原则开始法制化,1984年日本电信法出台,1985
年公布“电信法细则”,1997年修改电信法;公布“指定电信设备连接账目规定”、“有
关连接的议事程序细则”。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是先制定法律,在法律的指导下引
入电信运营市场的竞争,又在实践中完善法律。在1997年修改后的电信法中对互联互通的
基本规则、互联章程、互联协议等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主导电信企业NTT提出了
特殊要求。
互联互通的关键问题
对于互联互通的技术问题,大多数国家政府并不直接干预,而是让互联双方协商解决,
最多报政府批准。但是互联互通中出现的问题大多以技术问题的形式出现,在协调解决的
过程中技术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但问题的根本原因却往往不是技术因素而是经济利益。
互联互通最重要的是经济因素。新运营者获得经营许可证后自然要与传统运营者进行
谈判,谈判的内容应包括互联技术方案、结算办法和工程进度安排等,并签署互联协议。
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成为互联互通瓶颈。但最终的症结只有一个,那就是经济利益。
所以互联互通的顺利进行的最好保证是互联双方能够最大限度的双赢。
但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我们不妨分析一下互联双方的经济利益分歧点。
对于一次性费用,一般来讲互联双方还是比较容易达成一致,而用于互联的电路租费
和通话费的结算是双方矛盾的焦点。对此,各国电信管制部门都有不同程度的管制政策。
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是由互联中的主导电信企业每年按成本核算出互联所需的各种费用。
间接的经济利益分歧主要体现在普遍服务、资费政策等方面。普遍服务是政府行为,
而非企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即公民有权利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享
有同样价格和服务质量的通信服务。目前所说的普遍服务一般仅限于基本电话业务。在垄
断时期,垄断电信企业往往采用交叉补贴的方式(既长话补市话、国际补国内、低成本地
区补高成本地区、办公用户补居民用户、其他用户补低收入用户等)来实现普遍服务。这
种交叉补贴带来的问题是资费不能体现成本。而在竞争的环境下,新运营者进入电信市场,
首先选择经营的自然是资费高、成本低、利润较高的业务、地区和用户。这不可避免地带
来了新老电信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这种利益冲突有时也以互联互通矛盾形式表现出来。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是尽量减少交叉补贴(当然应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前提下),改
进资费结构,使其尽量以成本为依据。然后是普遍服务费用的收取(新电信企业)和补偿
(对承担普遍服务的电信企业)。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互联互通问题经常是以出现技术问题为表现,问题的症结在互
联双方的经济利益,而目前解决的办法是靠电信管制部门的管制政策。因此,建立一个既
有良好秩序又能充分竞争的电信运营市场的首要前提是建立游戏规则,即管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