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规范无线市话建设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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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规范无线市话建设与经营
信息产业部6月28日行文各地,就无线市话的建设与经营问题作出规范。
文件指出,为进一步明确PHS(PAS小灵通等,以下统称PHS)在我国的发展政策和管
制政策,以指导电信企业的建设发展和市场规范,信息产业部就无线市话的有关情况进行
了调研。根据PHS的技术特点、市场生存条件和投资分析结果,为使其健康有序地与蜂窝
移动通信系统协调发展,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企业发展和用户的长远利益出发,特作如下
规定:
——PHS作为市话系统的补充和延伸,定位于小范围低速移动无线接入。应用范围限
定在县级市及以下乡镇和大中城市人口相对集中的园区、社区、办公商务楼等的语音和数
据通信服务。
——考虑到未来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防止重复建设,拟对电信企业开展PHS业务
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同时,对PHS无线接入设备实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管理
(具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各地电信企业要从长远利益考虑,以全局利益为重,未经
许可,不得建设、经营PHS。
——对已经商用和正在建设中的PHS无线市话系统,如属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在其
补办了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建设经营;如属不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为保护企
业投资和消费者利益,对已建成的设施,在补办了报备手续后,可以使用、放号,但不允
许再扩容。对已经签订合同尚未投建的地区,如属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在办理陛营许可
证后,可进行建设经营;如果不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则应立即停止开工建设,妥善调配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