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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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电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电信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的有关具体规则。
通知规定,电信企业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电信企业的
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均为应税收入,按
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费基金、邮电附加费等,允许在应税额中扣除。
通知明确,电信企业的数字程控交换设备,可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并且,从2000
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
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此前拖欠的费用仍按
超过3年无法收回方可作坏账处理的办法执行。通知从2000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