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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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给予软件、集成电路产业
的税收优惠细则。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中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
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
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
对于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也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通知》还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
免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