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企业可享受上市融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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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
理办法》称,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即可享受上市融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的软件企业应为:在中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
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
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
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
所;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
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管理办
法》还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对待。
据证券时报报道,符合上述标准的软件企业经年审合格后即可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根据国
务院出台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凡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软件企
业,应优先予以安排;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经审核符合境
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在税收方面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得年度
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
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
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