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条例》保护竞争 推动技术进步
扫描二维码
随时随地手机看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于今年9月25日以国务院第291号令公布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
史阶段。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自1998年以来,我国电信行业经历了一系列的体制改革,过
去政企不分、垄断经营的格局已被打破,竞争机制已初步形成。目前,我国已有中国电信、中国联
通、中国移动、中国卫星、中国网通和吉通通信6家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全国性电信运营商。经营
互联网服务和其它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已达3000多家。我国一旦入世,电信业务肯定将进一步开
放。竞争格局的形成,使政府管理电信工作的任务和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监管任务更加艰巨,原
有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必须尽快向依法治理转变。尤其是当前我国电信市场已经出现了许
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竞争中互相遏制,甚至擅自中断互联互通;肆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复
建设电信基础设施,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甚至是国际电信业务;有些外商擅自在我境内经营电信业
务;有些用户消费行为不规范,恶意拖欠资费,少数人利用电信网络,特别是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为了建立有序竞争环境,保证电信事业健康发展,颁布《电信条例》
可说是势在必行,非常及时。
《电信条例》的主要原则是,保护竞争,
推动技术进步。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彩对此归纳了四大原则:
一,贯彻政企分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企分开后,电信主管部门与
各电信企业脱离了经济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是裁判,而电信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要
依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体现保护竞争、促进发展的
原则。
《条例》一方面为新进入市场的电信企业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政策
环境,另一方面对已占市场主导地位的电信企业规定了保证互联互通等义务,限制其利用先占优
势,排挤竞争对手。
三,反映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条
例》采用国际惯例,将广播电视传输网和计算机互联网及相关服务纳入电信管制的范围,体现了当
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进步的发展方向,为实现三网合一和业务融合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行的做法。如用拍卖方式发放基础电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资源;用听证会的方式听取资费调整的
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