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出台展览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1-01-17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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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展览的管理工作,提高办展质量,使之规模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信息产业部日前发布了《展览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分为《总则》、《举办单位及职责》、《申报和审批》、《协调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展览的管理工作,提高办展质量,使之规模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信息产业部日前发布了《展览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分为《总则》、《举办单位及职责》、《申报和审批》、《协调管理》4章共15条。在
《总则》部分,明确了规定所涉及的展览专指以信息产业部名义主办(含联合主办)、支持、赞助
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国际性会议附设的1000(含)平方米以上的
展览、展示会等;部办公厅负责归口管理信息产业部展览工作。
在《举办单位及职责》部分,明确了以信息产业部为主主办的展览,其承办单位应是信息产业系统
有关单位。举办国际性展览,其主要国内承办单位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或科技部批准具有外展权的有
关单位;举办单位招商、招展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寻求行政干预。
在《申报和审批》部分,明确了申办以部名义举办展览的单位,应于上一年的6月底以前将展览计
划报办公厅,由办公厅商有关司局审核后报部长办公会审批;对以部名义参与主办或支持、赞助的
展览会应符合的条件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协调管理》部分,规定了各承办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展览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因故提前、推
迟、停办或更改名称、地点、承办单位的,要及时向办公厅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变更;以部名义主
办的展览,其各项工作由部统一筹划和组织,新闻发布、开幕式等重要活动由部领导或部有关司局
领导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