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信承诺装移机超期限可按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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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带给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正在全面落实。日
前,北京电信正式向用户承诺,装、移机用户可以在超过装、移机期限的情况下,向北京电信索赔
“违约金”。
按照新的执行办法,凡是今年9月25日以后受理的电话装、移机业务(含ISDN),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内未能装通的,自受理之日后第31日起至通话之日止,电信部门应每日按受理之日向用户收
取的初装费、工料费和手续费等合计费用的1%的比例向用户支付违约金,而这笔违约金,北京电
信将在新装机用户缴纳电话费时,支付给用户。如果是今年9月24日前受理的装、移机业务(含
ISDN),自受理之日起30天未能装通的,自受理之日后第31日起的超时限天数仍按原办法处理,即
超时限1个月减免1个月月租费。自今年10月26日起至通话之日止,按新办法的每天1%支付违约
金。
此外,为维护用户利益,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电信部门在进行设备割接,如设备改造、
扩容等,应尽量不改变用户的后4位电话号码。若必须改变,用户又不接受所改号码,北京电信将
免费向其提供一次不低于原号码档次的选号机会。如果已经交过选号费的用户不接受选号,可退还
其选号费,但此时用户应该使用电信公司统一核配的电话号码。
另外,针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信息台乱收费问题,中国电信明确表示,2001年将在全国范围
内实行信息台费用与电话费的“分单制”。从2001年1月1日起,使用了信息台的电话用户在电信
各营业收费网点缴纳电话费的时候,收到的将是电话费与信息台费用的两张单据,如果用户对信息
台收费单据中列出的费用存在争议,可以选择不缴纳信息台费用而只缴纳电话费。由于银行、邮政
等代收机构不处理争议,因此这些网点目前还不能提供这种服务。
(《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