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电信只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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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电信公司不给出具市话及郊直电话费明细清单,市民刘某日前委托其代
理人唐克强将北京市电信公司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0元。记者日前从西城区法院获悉,此案已
被正式受理。这是本市首例消费者向电信部门索要知情权的官司。
据唐克强介绍,1997年4月7日,原告刘某花费3715元安装了一部市内电话。该机自通话之日起至
今,即不断出现被盗打现象,且被告市电信公司承诺的每月25个免费市话,也从没有从每月所收的
话费中扣除。原告曾多次以口头、书面或电话形式,要求被告出具有市话及郊直受话的明细清单,
均遭被告拒绝,致使原告无法就电话被盗打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原告话费的长期持续损失。原告
认为,被告在市话收费中没有给予原告免费市话的待遇,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
依法应当双倍赔偿原告损失,现仅以一个月费用4.5元,提出双倍赔偿9元的诉讼请求;同时,由
于被告不予提供电话费明细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导致原告话费持续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
告赔偿部分话费损失1元。
唐克强认为,用户只能按照电信部门的
要求按时缴纳话费,而无查询市话及郊直话费受话明细单的权利,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对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
具”。被告声称,不予办理明细单是根据上级部委的有关文件,但按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制定或批
准实施的办法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适用国家法律优先原则。
唐
克强告诉记者,电信部门长期以来“店大欺客”的种种作法消费者有目共睹。如近日公布的市话涨
价调整作法,已遭到许多消费者的不满,但却无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我的这
起官司,就是要开此先例。我跑四十里地追一个蚊子,不是为了吃这口肉,而是为了出这口气!”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