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标准与评估标准,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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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邮电报讯一般说来,移动通信基站主要由通信机房和小型天线两部分组成。从通信机
房产权的性质来看,可分为产权房和租赁房,小型天线可分为拉线塔、屋顶铁塔、定向天线。虽然
《电信条例》中首次明确了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但目前存在着一个无法回避的实际情况,那就
是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移动通信基站的使用费的标准尚无明确规定。法律专
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费支付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如果业主提出过高的经济要求,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该楼的地理位置确有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的必要,那又将如何处理?
近年来,有少数移动通信基站所处的居民楼的业主委员会向移动通信公司提出补偿高额使用费或者
重复索取使用费的不合理的要求,从而产生了民事诉讼纠纷。从法院角度来看,这是群体诉讼案
件,处理不当容易影响安定团结的局面,有的法官希望移动通信企业能花钱买太平;从移动通信企
业来看,对个别案件的不合理要求的支持,将会导致不可收拾的连锁反应。
最近,上海市人民高级法院提出的初步意见认为,对于居民以移动通信公司“擅自在民用建筑大楼
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碍或者增付使用费的,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
法院可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移动通信基站的使用费进行评估,按评估的结果确定使用费。这个意见
看起来是客观公正的,但是违背了《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
如果各基层法院对移动通信基站使用费纠纷案件调解不成后,均委托社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话,
那么将会产生两个不同的标准,一个是政府规定的标准,一个是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标准,这
样在使用费的标准上可能会造成一定混乱。如果评估机构的自由定价高于政府定价,法院又将采用
哪一个标准呢﹖当上海移动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移动通信基站不宜通过社会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的意见后,法院开始做进一步的研究工作。
由于移动通信基站使用费的支付直接影响移动通信运营成本,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全国各省市
的连锁反应,其结果将会影响社会公众使用移动通信的资费标准,这是一个应当慎重处理的问题。
因此建议电信管理机构主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订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场地使用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