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关键在于调整WTO环境下的四大关系
时间:2002-12-10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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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玉其
人们翘首以盼的《电信法》近期是不太可能出台了。信息
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日前在香港参加亚洲2002通信展时也表达了这个意思。《电信法》之所以难
以出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程序要按部就班,而关键
人们翘首以盼的《电信法》近期是不太可能出台了。信息
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日前在香港参加亚洲2002通信展时也表达了这个意思。《电信法》之所以难
以出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程序要按部就班,而关键原因还在于《电信法》要调整、协调、理顺
电信市场中的四大关系:电信管制部门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电信管制部门与电
信企业之间的关系;电信企业与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电信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的关系。而这四大
关系与WTO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纰漏,而作为一部法律,《电
信法》一经公布实施,就将产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修改,因而它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才能适用
于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WTO环境下的电信市场。
管制部
门之间:集中、统一
目前,我国电信管制部门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各司其职,
比如广电和电信的管制机构基本上还是“井水不犯河水”。而随着电视网、电信网和互联网的日趋
融合,这一分而治之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改变,建立集中、统一的管制机构是大势所趋。
其实这在国外已有先例。如美国1996年颁布新电信法
后,为适应长话、市话、广播、有线电视,影视服务等业务互相渗透的新形势,成立了融多种管制
功能于一身的美国FCC;加拿大1993年通过了新电信法后,也加强了加拿大无线电和电信委
员会(CRTC)的职能,促进了电信与有线电视的融合;英国也将原来的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
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共五个监管机构合而为一,成立了综
合性的监管机构Ofcom。
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
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工作效率、使监管更加灵活高效。专家预计,我国未来的管制机构将覆盖、融
合现有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对电信网络的监管职能,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同时,我国有自
己的具体国情和微观基础,不可能照搬任何国家的电信监管机构框架。但可以肯定的是,新的监管
机构之间的关系必须集中、统一,并确立WTO规则下的相对独立的监管职能,确保管制机构对整
个电信网络的高效调控。
管制部门和运营商之间:一视同
仁
在监管机构和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上,要建立一个现代
的监管制度和现代的监管机构,既保护现代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保护运营商的合
法权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关系。
过去,管制部门对主导运营商和非主导运营商采取了
两种不同的管制政策;在新的形势下,《电信法》将为全面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电信市场
竞争环境提供现实的法律基础,管制部门对电信市场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将越来越一视同仁。
一是管制政策有所调整。据知情人士透露,未来的电
信管制将尽量减少和尽快取消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各类方案的做法,改由申报、听证、审批制取而
代之。信息产业部前不久已经允许电信运营商对部分电信业务自主定价,由相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实
施,这实际上就是政府调整管制政策的一种先兆。可以预期,在WTO环境下,我国管制机构将转
变职能,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用“规则导向”取代“权力导向”,更大程度
地让市场规律发挥调节作用。
二是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按照先前中国加入WTO
的承诺及有关政策规定,中国将鼓励和引导国内外更多投资者进入中国电信市场。为此,政府将逐
步放宽市场准入,使投资主体更趋于多元化,民营成分、外资成分将不断进入到电信业。同时,W
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增强行业法治性和透明度,保证为市场和企业提供公平的“游戏规
则”。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一部电信法来具体规范,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电信企业的自身利益,也
能确保形成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从而进一步吸引外资。
三是在新的管制环境下,运营商将得到越来越平等的
待遇。一方面,不对称管制政策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全业务经营成为新的时代潮流;另一方面,
电信普遍服务及其补偿机制将得以建立和完善。建立电信普遍服务机制是促成各电信运营商平等竞
争的重要方面。实际上,即便是外资,也在WTO谈判中要求得到平等的“国民待遇”。
运营商之间:竞争合作成主流
电信产业不同于其它产业,竞争必须以网间互联为基
础,这就决定着电信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必须是自成一体的,不可偏颇。我国电信业已经引进了
竞争,下一步就要实现网络资源的共享,合作与竞争要并行不悖。过去国家更多是通过行政条例的
形式要求企业之间要讲求竞争与合作并举,而《电信法》将在法律的高度上予以限定。知情人士指
出,正在起草中的《电信法》所体现的一项基本监管政策就是“以竞争促进发展”,要在我国电信
市场建立起有效竞争格局,并制止恶性竞争,开展服务竞争。
相较于其他行业,电信业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但竞
争与合作终究是水火不相容的“互斥体”,这在电信行业也不能幸免。在这其中表现最典型的莫过
于互联互通了,尽管它被公认为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多年以来各国仍孜孜不倦地寻求着破解的妙
方。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自引进竞争以来,我国在互联互通上一直采取着对主导电信运
营商实行网间互联的强制性政策。而随着《电信法》的出台,关于互联互通的管理规定将走上法制
化轨道,开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专家指出,我国在制订《电信法》时,可以将网间互联资费结
算纳入整个电信资费的管理之中。网间互联的资费标准可以以网间互联实际发生的成本核算为基
础。因此,必须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互联互通的成本核算标准和方式,以建立整个电信资费管理的数
理逻辑基础。
企业与用户之间:服务是第一位
国家发展电信产业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empirenews.page--]
益增长的通信需求,改善人民生活。一直以来,国家主管部门不遗余力地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
作,并把这项工作视为同促进电信市场竞争、快速健康发展、维护信息安全同等重要。不难想象,
《电信法》将把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升到一个头等重要的位置上来。
届时,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并将享有更多
的实惠。电信市场的开放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不仅是指非国有资本将蜂拥而入,更重要的是在法
律健全的基础上,电信运营商对部分基础电信业务自主定价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基础电
信业务进一步向外资和民营资本开放,合资运营商将成为重要市场角色,这将使老百姓在享受电信
服务时拥有更多的选择权。而且竞争的日益白热化也将促使各运营商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推进业务
创新,由此用户也可以享受到最丰富的业务种类和更完善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电信法》对部
分基础电信业务自主定价的范围有望扩大,这有可能使老百姓享受更优惠的电信价格。此外,在更
加透明的法律环境中,电信用户的知情权也将得到最大的满足。
总之,一个健全的法律调控体系是中国电信业保持持
续高速发展的关键,《电信法》的出台将使中国电信业进入最重要的发展时期。但《电信法》的法
律效力是长久的,因而它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适应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的产业发展变化,特别是
我国刚刚进入WTO,很多潜在的问题还可能始料未及。因而,《电信法》的制定和出台也不宜操
之过急,而是要慎重、稳妥地向前推进,以确保整个电信业在WTO的环境下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
摘自《通信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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