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影响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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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
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思想指导
下,依据财政、效率、公平原则,按照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活动这两大目标,进行了税制史上
最全面、最深刻的一次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所得税及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初步搭建起适
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框架。新税制的实施以及各种优惠措施的实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信息产业
的发展。
一、税制改革和有关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信息产业
发展
1994税改之后,国务院又相继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18号文件和对18号文件进行补充的51号文件。51号文件对部
分芯片企业实行税负达到3%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并对集成电路的政策作了补充。当时鼓励产业
发展的措施有:税收减免、投资优惠、进出口政策等。这样做的好处是:
企业加大了R&D投入。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电子信
息百强企业加大了研发投入,部分企业的R&D的研究强度(研究发展经费占销售收入或GDP的比重)
达到5%-10%。这大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电子发展基金推动企业竞争力增强。1994年税改后,政府
决定适当增拨电子发展基金。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了具有发展前景的领域,支持了一批关键技术和关
键项目,推动了技术成果转化,加快了关键设备的国产化,在提高产业的整体实力,促进电子信息
技术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推广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部分通信、家电企业
到海外投资办厂,带动电子信息产业出口。
这些措施政策的发布与实施有力的促进了我国电子信
息产业的迅速发展。
二、现行税制和优惠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在我国信息
产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鼓励科技进步,促进
信息产业发展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有些政策甚至已演变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
因素。
(一)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信息产业的税收负
担,不利于鼓励投资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和技术
转让费等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而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是知识密集型企业,资本有机构成
高,且具有消耗的直接原材料较少,技术转让费等所占比重大,产品附加值高(增值率高的甚至可
达60%以上)等特点,因而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较少,这实际上使高新技术企业承受了比一般企业
更高的增值税负担。由此“生产型”增值税制约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缺乏实施效率,加大
了信息产业的投资风险
为了鼓励信息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
国现行所得税实施了各种优惠措施,但是,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远没有充分发挥,实施的种种优惠措施也并不具有实施效率。
一是税收优惠措施形式过于单一;二是优惠措施主要
侧重于产品、企业或科研成果,忽视研究开发过程;三是折旧方法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更新不相
适应;四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统一,不利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抑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妨碍
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鉴于生产型增值税的上述消极作用--特别是对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的消极作用日益突出,同时考虑到当前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建议分步实施增值税的转
型改革。
首先,先允许高科技企业新增用于生产所需的机器、
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厂房、实验室等生产用建筑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以鼓励高新
技术企业更新设备。
第二步,待条件成熟后,再本着“存量不扣、增量分
期扣”的原则,顺利过渡到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
第三步,对于企业购入的专利、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
产,允许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进入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创新的力
度。
(二)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率
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收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特点,本着
合理调整税收政策,提高税收优惠实施效率,使国家和社会的整体负担最小化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结合直接减免与间接减免方法,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完
善:
第一,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缩短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
产折旧的法定期限。
第二,推行投资抵免和税收抵免政策。投资抵免和税
收抵免是西方国家广泛推行鼓励企业投资的重要所得税优惠措施。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具体可以考虑推行以下措施:
1、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
提科技开发基金,允许这些基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把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的损失直
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收益。
3、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设备投资的50%。从该企业
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从设备购买年度起连续抵扣五年。
4、适当降低IT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
得税的适当减免。
5、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改变减免税的开始年限,以
进一步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阶段亏损或微利的特点。
第三,推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再投资退税政策是政府
鼓励企业投资的重要举措之一,已成为国际惯例,我国虽已在个别企业中实行这一办法,但未有对
高新技术产业的明确政策。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制度,以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empirenews.page--]
增加投资,即企业如果将利润再投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所得税的50%。
第四,贯彻“国民待遇”原则,适时统一内外资企业
所得税。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会大量涌入,如果继续按照现行内外有别的企
业所得税制,虽然于吸引外资比较有利,可是显然不利于我们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此外,还应对经营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家(资金使用者)、高
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者(资金提供者)、从事高科技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
摘自《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