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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题: 进入2004年以来,随着CEPA的全面实施,港澳与内地 的人员往来和经贸关系更加密切。这标志着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CEPA主要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



点题:



进入2004年以来,随着CEPA的全面实施,港澳与内地
的人员往来和经贸关系更加密切。这标志着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CEPA主要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
组成部分,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的开放措施已率先于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几个月来,经过
两地有关方面的积极努力,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紧密合作出现成效。近日,内地与港
澳特区政府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香港澳门(内地)推广周暨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发展研讨
会。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蒋耀平司长应邀在研讨会上作了《紧密合作,共同繁荣内地与
港澳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专题演讲,再次引起强烈反响。为使大家对CEPA中有关电信增
值业务的开放政策及落实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记者近日专门采访了蒋耀平司长。




记者:蒋司长,我们知道,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安排(英文简称“CEPA”)签署后,内地对港澳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已有三个多月,
但目前仍然有不少人对此还不太了解,请您谈谈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
增值电信开放的背景及内容。



蒋司长:正如大家所知,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
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磋商纪要。9月29
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正式签署了《安排》的6个附件。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
和澳门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6个附件。两个《安
排》是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和WTO框架内,中国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
贸易协定性质的经贸关系安排。



根据两个《安排》的有关规定,内地电信业分别在
2003年10月1日和2003年10月18日起对香港和澳门两地开放5项增值电信业务,即允许港澳
电信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经营:(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2)存储转发
类业务;(3)呼叫中心业务;(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5)信息服务业务。香港、澳
门电信服务提供者在与内地合资经营前述5项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
50%。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磋商工作
于2002年1月在北京启动,其间经过了多轮磋商。信息产业部从2002年3月初开始参与此项
工作。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磋商工作开始于2003年6月20日。在商务
部的统一协调下,我部就内地与港澳签署两个《安排》中有关电信开放问题,参加了中央
政府代表团,赴港澳进行《安排》附件4、附件5文本的磋商。



由于内地与港澳有关电信的法律规定不同,在我们开
放给港澳的5项增值电信业务中,内地都实行许可证管理,而港、澳则不尽相同,其中,在
香港有3种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不须要发放电信业
务许可证;在澳门有4种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和信
息服务业务)不须要发放许可证。为保证来内地合资的香港、澳门业务提供者符合“服务
提供者”的资格条件,经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商定,在两个《安排》附件5中明确规定,
在香港提供3种不须要电信牌照业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性质和范围,香港特区工业贸
易署应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电信主管部门作出核实证明。在澳门提供4种不须要电信牌
照的业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性质和范围,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应委托澳门特别行
政区政府电信主管部门作出核实证明。



可以说,电信业是《安排》签署后内地在服务贸易领
域最早向港澳开放的领域。



记者:我们看到,两个《安排》中内地开放给港澳的
是五项增值电信业务,请您谈谈内地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及监管政策。



蒋司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
规定,内地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别。其中,基础电信业务,
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
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在2003年4月实施的现行《电信
业务分类目录》中,增值电信业务具体包括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4项(即在线数据处理与交
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
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4项(即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
务、信息服务业务)。



内地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始于1993年,以《国务
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号)为
标志,向社会开放了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图
文等5项增值电信业务。之后,1998年又开放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即因特网
入业务)。2000年9月《电信条例》的颁布,使内地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范围更广、力度更
大。内地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经历了10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不同的发展
阶段,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并正逐步发展壮大和繁荣。据统计,到2003年底,我国内地共
有7800多家企业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另外,随着互联网在内地的快速发展,截至2003年12
月底,我国内地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7950万,上网计算机已超过3000万台,网上业务应用
明显增多,而网上业务应用又进一步激发了用户对互联网的需求。



目前,内地规范电信领域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施行,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施行,国务院令第292号)、《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33号)。信息产业部主要规章[!--empirenews.page--]
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
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等。



记者:港澳服务提供者来内地经营上述五项增值电信
业务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蒋司长: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333号令)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
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该《规定》。因此,在CEPA条件下,港澳服务提供者适用第
333号令的有关规定。



根据第333号令,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业必须采用设立中
外合资电信企业的方式进行。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审批程序大致分为
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批准拟成立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项目
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产业部进行审批,申请人获得《外商投资经营
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由拟设立的外商投资电信
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内地的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经营
的电信业务或范围不同,可以向不同层级的电信管理部门提出:



如果申请设立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
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建议
书等有关材料。信息产业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另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其投资项
目要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信息产业部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
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转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
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如果申请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
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
请,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要求的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通
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信息产业部;不同意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产业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
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
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阶段:批准拟成立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
章程。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人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
商务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商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
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
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阶段: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第四阶段: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
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记者:内地对港澳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已有三个多月,
请您谈谈电信业落实《安排》的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将如何深入进行。



蒋司长:为落实两个《安排》及附件的规定,信息产
业部抓紧进行了一系列工作。



2003年9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安排》
的6个附件后,我部于2003年9月30日向社会公布了《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
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香港服务提
供者开放5项增值电信业务的有关政策。同日,我部还召开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通信管理局参加的落实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电视电话会议,奚国华副部长作了
重要讲话,会上对各通信管理局作了工作布置。



为切实落实《安排》,使香港业界了解内地有关电信
业的政策法规,2003年10月20日我部与香港特区工商及科技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落实《安
排》内地电信政策说明会。来自香港特区政府部门(工商及科技局、电讯管理局)和香港
电讯业界的四十多位代表以及内地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20余人参加了会议。信息产业部有
关领导就《安排》实施有关内地电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具体申办程序等向香港业界人士作
了说明,受到与会人员的热烈欢迎。



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有关《安
排》及6个附件签署后,我部于2003年10月17日公布了《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公布自2003年10月18日起向澳门服
务提供者开放5项增值业务的有关政策。



上面提到的一系列工作是信息产业部落实两个《安
排》的切实行动。



近日,香港业界不少朋友来我部咨询有关电信开放的
政策法规、审批程序等等,内地也有不少人士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我们都给
予了热情接待和详细解答。另据我们了解,自2003年10月1日内地正式向香港开放5项增值[!--empirenews.page--]
电信业务以来,香港业界对实施《安排》中的电信开放有着很高的热情,不断有申请和咨
询的情况。截至2003年12月底,在香港已有5家企业向特区工业贸易署提出申请,其中3家
获得了工业贸易署颁发的合格证明。澳门也有不少企业咨询有关政策。



我们相信,随着《安排》的进一步落实,内地和港澳
电信业间的合作将更加深入。我们也将根据落实《安排》的实际情况,与港澳特区政府主
管部门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机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晤制度,为两地电信企业间的交流
与合作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内地与港澳电信监管部门间的交流,为更好地实施《安排》发
挥很好的促进作用。



大家知道,《安排》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放的贸易
协议,随着它的深入实施,相信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会根据变化的形势,适时研究进
一步开放的有关问题。我们衷心希望香港和澳门更加繁荣,内地与港澳的合作更加深入。




背景链接: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磋商纪要。



●2003年9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正式签署
了《安排》的6个附件。其中,附件4、附件5涉及内地对香港开放5项增值电信业务问题。



●2003年9月30日,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信息产业部关
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同日,信息产
业部召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参加的落实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
安排电视电话会议。



●2003年10月1日,内地对香港开放5项增值电信业
务。



●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签署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6个附件。同时,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信
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3年10月18日,内地对澳门开放5项增值电信业
务。



●2003年10月20日,信息产业部与香港特区工商及科
技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落实《安排》内地电信政策说明会。



●截至2003年12月底,香港已有5家企业向特区政府工
业贸易署提出申请,其中3家获得了工业贸易署颁发的合格证明。



●2004年1月1日,CEPA全面生效。


●2004年1月7日~8日,内地与港澳特区政府在北京共
同举办了香港澳门(内地)推广周暨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发展研讨会。



摘自《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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