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制建设迷雾重 执法能力薄弱
时间:2004-06-28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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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历经24载春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据说就要结成正果。有人欢欣鼓
舞,有人满怀疑惑,一部行业基本法规,承载了太多的期望。纵观各国历史,电信业的法制
进程无不充满坎坷,这不仅与技术进步、市场结构等
历经24载春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据说就要结成正果。有人欢欣鼓
舞,有人满怀疑惑,一部行业基本法规,承载了太多的期望。纵观各国历史,电信业的法制
进程无不充满坎坷,这不仅与技术进步、市场结构等行业特性相关,也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
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相关。出台不易,执行不易,完善更难。没有人会怀疑中国电信业必然
会走上依法治理、依法监管的方向,但法律制度体系、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效率等关键问题
依然处于迷雾之中。
电信法律制度加速调整
迄今为止,在信息产业领域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若干项法律法规,这些制度对
于调控市场、引导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止目前,我国信息产业领域先后通过
并发布了1部法律、5部行政法规、28项部门规章以及若干项规范性文件,分别列举如下:
法律:2000年12月29日,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定》。
行政法规:1993年9月1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00
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2001年12月5日,颁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11月15日,颁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信息产业部1号令《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号令《通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4号令《仿印
邮票图案管理办法》;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6号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7号令《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8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
法》;9号令《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10号令《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1号令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12号令《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13号令《邮
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1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5号令《电
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16号令《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17
号令,关于废止1993年9月11日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1995
年11月10日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8号令《通信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规定》;19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号令《电信建设管理办
法》;21号令《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2号令《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管理办法》;23号令《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4号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
法》;25号令《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6号令《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7号
令《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8号令《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注:上述
规章详细内容,请查阅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gov.cn/mii/zcfg.html)。
规范性文件:2003年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文件);其后,信息产业部颁布《关
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文件),以落实、细化国办75号
文件。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是部分勾勒了电信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距离完善的电信
市场法律体系还相去甚远。按照我国电信立法者的工作设想,首先需要尽快出台一部规范全
行业各方主体行为的基本规范:《电信法》,然后再依据电信法的立法精神和其中的若干授
权性规定,并结合电信产业和电信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细致的法规、条例和管
理办法等下位法律,由此形成以《电信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如果以电信运营市场、
电信建设市场和电信设备市场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对象,那么形成全面法制规范的时间大约还
需要3至5年,其后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这只是一个理想的构思,关键问题在
于,入世的外部压力和日益激烈的内部竞争对于权威法律制度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时间进度
可能需要加快;其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电信业利益主
体面临着新的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内容、范围和重点也面临新的调整。
据此思路,在2003年起步重新起草的《电信法》,将吹响我国电信业加速法律
制度建设的号角,入世和实施《行政许可法》所带来的法律法规清理也将成为重要的推动力
量。我们将在未来几年中,看到许多带有前瞻性、国际性的电信法律法规依次诞生。
----《互联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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