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有望全面改观 刑事司法解释将出台
时间:2004-06-16 1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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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有消息传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动作,以尽快做出有关破坏互联互通
行为的刑事司法解释。5月28日,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在北京召开的互联互通刑事司法
解释专家座谈会上指出,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刑事
近日,有消息传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动作,以尽快做出有关破坏互联互通
行为的刑事司法解释。5月28日,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蒋耀平在北京召开的互联互通刑事司法
解释专家座谈会上指出,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工作将为我国依法惩治妨害、
破坏网间互联互通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他还要求与会专家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
用,推动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互联互通市场的“清明之治”
信息产业部有官员认为,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使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化,以
增加裁判的公正性。针对近几年出现的互联互通恶性事件,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各省通信管
理局往往感到有心管理、无力解决,或在解决过程中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
面,归根结底还是缺少类似于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这样的有力武器。
据了解,为加强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监管工作,信息产业部2003年4月致函最
高人民法院,建议对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司法解释。该函引起最高
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去年7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组织调
研、征求部门意见后,形成了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即使这样,也足以让备受互联互通之苦的监管部门和运营商们庆幸了,治理互
联互通终于会有一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赋予的法律“利器”,互联互通市场的“清明之治”时
代即将来临了吗?
司法解释众说纷纭
电信专家阚凯力教授认为,信息产业部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司法解释,这件事
就本身而言,属于不得已的行为,因为目前并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控制互联互通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
阚凯力说,互联互通问题真正解决必须做到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利
益的合理分配和加强政府监管三个方面。这三者缺一不可,而现实是前两个条件并没有完全
实现的情况下,在第三条加强政府监管上做文章,必然出现事倍功半的现象,这就比如将老
虎与绵羊放在一个笼子里,指望监管命令来阻止老虎不吃羊是不现实的,何况目前监管方的
人力物力又相对有限。
而电信专家陈金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行为进行刑事
司法解释,同时全国范围内网间互联监控系统的建立完善,都对实现良好的互联互通打下了
基础,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也有专家认为,确定网间互联成本是根本性解决方式,质量
监测系统设立主要是解决互联责任举证问题,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当前电信市场
上的一些恶性互联事件予以威慑和严厉制裁。
保护合法运营
从常理上推断,良好的互联互通状况对所有人都有利,但首先对规模较小的运
营商有利。铁通互联互通部有人士认为,就互联互通进行刑事司法解释是非常有必要的,这
确实能够产生一种“震慑”作用。一些类似于砍光缆、剪电缆的恶性事件往往影响巨大,容
易引起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关注,但在互联互通上利用技术条件,使用相对隐蔽难以察觉
的技术手段,人为降低互通率和互通质量,从而为对手正常的业务发展设置障碍,则往往得
不到有效追究,事故追查一般情况下不了了之,甚至检查人员刚刚撤走,事故又重新发生。
铁通这位人士希望,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能够多贴近实际,针对最经常发生
的阻碍互联互通行为提升法律介入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才能真正营造一个互联互通的良
好环境。
以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把维护用户最终利益作为所做出司法解释的基础,
而间接的,所有按照规则“出牌”的运营商也将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通信产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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