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204号文件”并不涉嫌越权与违法
时间:2004-07-13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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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余世琳
近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204号文件,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管。但有
人认为两部委在文件中关于“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的规定,涉嫌越权和违法。那么,两部委的
这种做法是否涉嫌越权监
近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204号文件,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管。但有
人认为两部委在文件中关于“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的规定,涉嫌越权和违法。那么,两部委的
这种做法是否涉嫌越权监管,是否违背了《行政许可法》呢?为此,信息产业部电信专家委员会专
家舒华英谈了他的看法。
记者:关于204号文件,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在该文件中
关于“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的规定,涉嫌越权和违法。对此,您怎么看?
舒华英:我认为,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要求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的规
定,根本就不存在越权和违法的问题,并不涉及行政许可的问题,这完全是两个层面的事。
目前我国电信市场基本上还是政府制定价格,不是由企业自由制定价格。同
时,我国电信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需要政府的管制。也就是说,我国电信市场是在政
府调控下的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因而这种规定并不涉及行政许可的问题。
另外,对于价格管制的问题,国家根本就没有把电信价格交给工商行政部门管
理。虽说按照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如果属
于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的低价“倾销”行为,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而价格行
为则归物价主管部门监管,这是价格法赋予物价管理部门的固有职权。但是这里不包括电信价格。
记者:204号文件要求各省分公司各种新的资费调整方案及短期促销、资费套
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等必须首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然后交由信产部和发改委审批。那么您
认为信息产业部要求电信企业备案、报批是不是属于行政干预呢?
舒华英:电信资费套餐必须报批集团公司,其实这是很正常的企业内部操作流
程。就现在的粮价、汽车价格都要报到当地的主管部门备案的,这样集团才能对地方的一些情况有
一定了解。而这种行为不是针对《行政许可法》来实施的。
我国电信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目前中国电信市场是在政府管制下的
一个有条件的竞争市场。政府部门就是要让这些参与竞争的企业能够达到公平、公正、合理。这是
政府部门的责任,所以现在信息产业部对企业定价行为要求备案、报批。原来是完全由政府来定
价,现在是把部分竞争充分的业务资费由政府定价改为企业定价。前提是要报备政府主管部门,由
政府主管部门来监控是否合理、公正,这并不影响公平的竞争。其实信息产业部这种做法是保护后
进入电信市场中弱小的运营商,而不是在限制竞争。看看现在中国的移动市场,如果没有政府的调
控,中移动完全可以通过网内网外差价把联通排挤出去。因而信息产业部这种资费监管行为可以使
电信市场的竞争更加有效、更加公平地开展下去。
记者: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204号文件,其最终目的是什么?
舒华英:我认为204号文件最终目的就是要企业加强自律,要求企业维护市场公
平、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不去搞歧视竞争。
有些东西放开需要一个过程?而且电信市场并没有完全放开,像电信价格涉及
到大众利益,因而电信价格就有一个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的问题。事后监管就是追究电信企业是否
有垄断行为;事前监管就是政府事先要考虑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因而在事前政府就是对价
格进行限制了。当然,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也在逐渐减少政府定价,现在可以由企业自行定价,
但是定价的前提必须是,把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部门要看企业是否违反了公平、合理的
竞争。
另外,国资委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现在各个电信公司都是国有资产占主导
地位?国资委有责任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由于各地方电信公司没经过集团公司同意就施行
资费套餐,国资委就没办法管。现在国资委要求各地方电信公司把资费情况报集团公司同意,这算
是企业内部的一种行为。作为国资委?它是管企业的,而不是一个行政部门。所以这种资费套餐备
案报批,也算是一种正常的政府管制,国务院赋予信息产业部这种行政管理权?它就是要去管市场
上这种恶性的价格战?这是它职责范围内的事。
----《通信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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