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监管从幕后到前台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判7年
时间:2005-01-17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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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5年,注定要成为互联互通监管从幕后步入台前的分水岭。
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5年1月11日起,开始施行。
有业内人
2005年,注定要成为互联互通监管从幕后步入台前的分水岭。
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5年1月11日起,开始施行。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举措表明主管机构在“把脉”行业“病症”完毕后,该是“下药”的时候了。
基调确定
如果说现阶段行业立法还尚需时日,那么,《解释》的及时出台,无疑为解决互联互通提供了一个司法评判的依据。事实上,对于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有《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9号令)、《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15号令)以及一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于恶性案件,仅凭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导致一些恶性案件发生后,因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不了了之,而这恰恰是监管最突出的方面。如何解决电信行业互联互通的问题,令监管者长期头痛。
“高院发布《解释》正式施行,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有明确的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浙江大学一位法学博士向记者解释道。
据了解,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最高可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此,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这表明今后若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高压线”将不再形同虚设,这势必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在前不久由本报组织的《电信法》关键问题的调查活动中,在被调查访问的500多名消费者中,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将“互联互通”作为首要关注的热点,希望能够出台“硬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有专家向记者表示,《解释》出台的实质是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健康市场竞争环境,实现最大效益的公平为原则,而在信息产业部各项监管内容中,互联互通监管已被列为第一要务,据悉,在送审阶段的《电信法》也重点突出了这一问题的相关“解”法。
呼之欲出
2003年1月2日至10日,德阳联通GSM移动网络被人为破坏,致使该网络中断9天,造成2万用户无法正常通话。德阳在四川全省乃至西部地区都是一个城市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城市,移动通信工具人均拥有量居西部第一,光纤、ISDN、ADSL进入生活、生产的各个领域。这一恶性事件成为2003年电信行业互联互通问题较为突出的典型案例。
有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上报信息产业部的互联互通恶性案件近600多起,至少影响到上亿人次用户使用,造成约十多亿元人民币的直接损失和二十多亿元人民币的间接损失。
事实上,上述问题的出现,有着一定的必然性。信息产业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也向记者表示,自电信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来,网间互联互通一直是电信企业的难点,也是行业监管的重点。
2003年6月,信息产业部部署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和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秩序工作时提出,解决互联互通不畅的问题是此次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最为紧迫和艰巨的任务,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实现提高网间互联。随后,信息产业部按照国办75号文件要求又相应出台了部453号文件。这一系列的措施反映出行业主管部门在互联互通监管上一直格外重视。
那效果究竟如何呢?据该官员介绍:“对这些问题(互联互通),部里曾采取多种行政管理手段,但依然不能有效遏制这种恶性事件的发生。”而造成这种问题深层次的原因,这位官员却回避了记者的提问。
对此,一位业内专家给记者一个更加直接的解释,“其实,行业规章只是文件,从长远来看,立法才是搞好电信监管的基础和根本。时至今日,《解释》的出台,无疑成为行业监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标志。”
灵丹妙药?
《解释》的出台能够“药到病除”吗?对此,业内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目前互联互通是电信监管最重要同时也是最难解决的监管难题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在《解释》对互联互通做出详细规定后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现有的《电信条例》就互联互通问题专设一章,比大多数国家电信法规都要严格或者是同样严格,可问题还是不断出现。”在日前举行的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一地方管局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
他告诉记者,一个盗窃者可以因为截断光缆当废品出卖被送进班房,一个公司却可以破坏几十条光缆,造成大规模通信中断,而不会触及“破坏通信设施罪”。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互联互通不应该是一种单纯的公司间竞争问题,而是一个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的法律问题。
一位曾参与电信法起草工作的法学专家也表示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有法可依”就表明万事大吉。事实上,电信市场发展的进程中,也将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这对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事实上,在《电信法》出台后,类似的寻求司法解释的行为也许可能经常出现,“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趋势,正是目前电信行业发展所需要的。”这位法学专家表示。
----《通信产业报》
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5年1月11日起,开始施行。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举措表明主管机构在“把脉”行业“病症”完毕后,该是“下药”的时候了。
基调确定
如果说现阶段行业立法还尚需时日,那么,《解释》的及时出台,无疑为解决互联互通提供了一个司法评判的依据。事实上,对于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有《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9号令)、《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15号令)以及一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于恶性案件,仅凭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导致一些恶性案件发生后,因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不了了之,而这恰恰是监管最突出的方面。如何解决电信行业互联互通的问题,令监管者长期头痛。
“高院发布《解释》正式施行,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有明确的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浙江大学一位法学博士向记者解释道。
据了解,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最高可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对此,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这表明今后若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高压线”将不再形同虚设,这势必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在前不久由本报组织的《电信法》关键问题的调查活动中,在被调查访问的500多名消费者中,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将“互联互通”作为首要关注的热点,希望能够出台“硬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有专家向记者表示,《解释》出台的实质是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健康市场竞争环境,实现最大效益的公平为原则,而在信息产业部各项监管内容中,互联互通监管已被列为第一要务,据悉,在送审阶段的《电信法》也重点突出了这一问题的相关“解”法。
呼之欲出
2003年1月2日至10日,德阳联通GSM移动网络被人为破坏,致使该网络中断9天,造成2万用户无法正常通话。德阳在四川全省乃至西部地区都是一个城市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城市,移动通信工具人均拥有量居西部第一,光纤、ISDN、ADSL进入生活、生产的各个领域。这一恶性事件成为2003年电信行业互联互通问题较为突出的典型案例。
有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上报信息产业部的互联互通恶性案件近600多起,至少影响到上亿人次用户使用,造成约十多亿元人民币的直接损失和二十多亿元人民币的间接损失。
事实上,上述问题的出现,有着一定的必然性。信息产业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也向记者表示,自电信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来,网间互联互通一直是电信企业的难点,也是行业监管的重点。
2003年6月,信息产业部部署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和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秩序工作时提出,解决互联互通不畅的问题是此次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最为紧迫和艰巨的任务,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实现提高网间互联。随后,信息产业部按照国办75号文件要求又相应出台了部453号文件。这一系列的措施反映出行业主管部门在互联互通监管上一直格外重视。
那效果究竟如何呢?据该官员介绍:“对这些问题(互联互通),部里曾采取多种行政管理手段,但依然不能有效遏制这种恶性事件的发生。”而造成这种问题深层次的原因,这位官员却回避了记者的提问。
对此,一位业内专家给记者一个更加直接的解释,“其实,行业规章只是文件,从长远来看,立法才是搞好电信监管的基础和根本。时至今日,《解释》的出台,无疑成为行业监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标志。”
灵丹妙药?
《解释》的出台能够“药到病除”吗?对此,业内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目前互联互通是电信监管最重要同时也是最难解决的监管难题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在《解释》对互联互通做出详细规定后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现有的《电信条例》就互联互通问题专设一章,比大多数国家电信法规都要严格或者是同样严格,可问题还是不断出现。”在日前举行的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一地方管局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
他告诉记者,一个盗窃者可以因为截断光缆当废品出卖被送进班房,一个公司却可以破坏几十条光缆,造成大规模通信中断,而不会触及“破坏通信设施罪”。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互联互通不应该是一种单纯的公司间竞争问题,而是一个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的法律问题。
一位曾参与电信法起草工作的法学专家也表示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有法可依”就表明万事大吉。事实上,电信市场发展的进程中,也将不断出现新的问题,这对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事实上,在《电信法》出台后,类似的寻求司法解释的行为也许可能经常出现,“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趋势,正是目前电信行业发展所需要的。”这位法学专家表示。
----《通信产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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