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李铁军谈电话取消月租费的六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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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热心网友:
取消电话“月租费”的建议公布后,得到了公众广泛关注。多数人对此建议表示支持,部分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也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在此对所有关心、思考这一问题的网友,无论赞成与否,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针对一些网友提出的不同意见,我想有必要谈一下个人想法。
1、“月租费”与行业垄断
有网友认为,只有打破行业垄断,才能彻底解决电话“月租费”问题。我对此有不同想法,供大家商讨。我认为不合理收费并非是垄断企业的必然。还是举供水、供电、供气的例子。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受服务环境、性质、对象等条件限制,决定了这些行业公司大都是独家经营,它通常被认为是行业垄断,至少在某一地区是行业垄断。但这些公司在正常经营、为公众服务时,并未见其自恃垄断地位而定期收取不合理费用。这是因为公司的收费项目、标准、行为等,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收费过程还要受到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因此垄断并不意味着必然出现不合理收费。
2、非专业人士不能提涉及专业性的问题
有网友说,“月租费”涉及专业问题,非专业人士不能对专业领域的问题“说三道四”。我认为,人大代表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对不合理的现象、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整改建议,这是他们的权力,也是责任与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他们当中有工人、农民、教师、医生、专家学者、公务员等等,他们并非各个是专家,提出的批评建议也并不仅限于他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比如:一名患者去到医院就医,他可能会对医院的服务或收费问题提出意见与合理化建议,医院不会因这名患者不懂医学专业或医疗管理而拒绝接受批评建议。再如,一个公民对政府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时,政府部门也绝不会因为这个公民没有学过公共管理专业,不懂行政管理,又不是公务员而拒绝听取意见。我反映的电话“月租费”问题,的确不是我所从事的行业领域(我从事的行业领域提有其它议案和建议)。但我并不认为不在此行业或不懂此专业,就不能提出批评与建议。其实任何人都有权对不合理的现象和行为提出批评意见,特别是关系到公众利益的问题。
3、电信行业与其它公共服务行业的相同与不相同
有网友说:电信行业与供水、供电、热力、燃气、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没有可比性,因此其它行业不收月租费,并不意味着电信可以放弃月租费。的确,从技术角度讲,电信业与其它行业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不仅电信与其它行业存在差异,供水、供电、热力、燃气、公交等各大行业间也都存在很大差异。但所有服务业在为公众做好服务这一点上都是相同的,在促进城市发展、保障城市正常运行上是相同的,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是相同的。如果说有什么不同,那就是水、热、电、气行业更加重要。试想,时至冬季,如果没有暖气、电力,会出现什么后果?如果没有水、没有燃气,能保障人们正常生活吗?能保证经济发展吗?而恰恰是这些更重要的行业,并没有因其地位重要而额外收取“月租费”。有时我在想,如果自来水公司提出:北京水资源紧张,人均水资源只是全国的八分之一、世界的三十分之一,为了开展节水、中水回用、保护饮用水源等项工作,我们每月要额外向住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电力部门提出:我国电力大部分来自火力发电,每年消耗大量煤炭,煤炭是不可再生资源,越用越少,而且燃煤还造成大气污染。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为保护环境,燃煤电厂要安装治理装置来减少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们身体健康,我们每月要额外向住户收取一定费用;燃气公司也同样提出额外收取费用要求,理由也是开发新能源,推广节能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这些行业以上述理由提出额外收费,至少还能让人理解,毕竟能源、资源、环境是城市可持续发展支柱。但这些行业尽管其地位重要,也尽管都是垄断,但他们没有提出额外收费的要求。他们都是按照公平原则按量收费,多用多收,少用少收,不用不收。
如果说电信业与其它水、热、电、气等公共服务业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后者在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为公众提供生产生活保障方面更加重要,而且没有额外收费。
4、“小事”与 “大事”
有网友说,人大代表应关心大事,而不应把精力放在“月租费”这种块儿八毛的小事上。对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月租费”既是小事,也是大事。“小”是因为“月租费”对多数人来说所占工资比例小,许多人也不十分介意。“大”是因为收取“月租费”不公平。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何谈可持续发展?所以,“月租费”看似“小事”,实际上是“大事”。当然要做到绝对公平很难,但至少要符合公众认可的公平原则。对电话费来说,也应同其它服务行业一样,按使用量计费。
5、取消“月租费”会导致恶意多装电话吗
有网友认为,取消月租费后,会出现用户多装电话的现象,甚至有些恶作剧者可能装10部,或者更多。多装或“爆装”电话会使电信公司不堪重负。我想电信公司绝不会如此低估公众觉悟。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会有极个别恶作剧者,但大多数市民不会有这种多占便宜想法。也许“恶作剧”会给电信公司造成经营风险,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但这种风险不能由公众承担。任何企业在经营中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风险,如何避免经营风险,是每个企业都要考虑的问题。但不能把企业的经营风险以种种借口转嫁给服务对象,特别是不能靠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来预防企业风险。举个供暖供电的例子。如果有住户要求供暖公司提供室温38℃的供暖服务,还要求供电公司提供大大超出居民正常使用的功率电量,供暖公司、供电公司对这种超出常理的要求,能无条件答应吗?显然不可能,因为公司为此要增加管路、线路等设施投入。即便供暖、供电公司能够提供这样的服务,也属于特殊服务,价钱单谈。同样,如果真有住户要求电信公司给他的普通住宅安装10部或更多的电话,那么电信公司肯定先要问自己,我们有为每个住户提供更多电话线路的能力吗?如果电信公司只有为住户提供1条或2条线路的能力,那它肯定会明确告知用户:因本公司能力所限,我们只有为您提供最多2条线路的能力。至于住户要求在一幢普通住宅内安装10部或更多的电话,那属于特殊服务,价钱另议。我想电信公司绝不会把这种特殊服务与为大众提供的普通服务搅和在一起,毕竟要求特殊服务的用户极少。在此我也没有任何抱怨个别网友的意思,有这种想法、有这种担心并不奇怪,它来自“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思维方式。但不管怎么防,也不能把类似“恶作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建立在损害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企业应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方式,合理减少或消除经营风险。[!--empirenews.page--]
6、电信设备更新快、折旧快,所以要收“月租费”
这方面我的确是外行,但我想知道何为折旧快?快慢有标准吗?达到什么样的快标准,就可以“合理地”收“月租费”?我认为不管设备折旧有多快,也应该将设备折旧、人工成本、维护费及合理利润等摊在通话费中。像供水、供电、热力、燃气等行业取费方式一样,以体现公平原则。
还有许多问题,因时间关系、能力所限不能一一探讨。
再次感谢网友的关注与支持。顺祝大家春节快乐。
李铁军
20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