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东指出政府代表群众利益 加强监管以人为本
时间:2005-03-15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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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信监管存在的理由是什么?世界各国在这一点上不存在分歧,美国1934年《通信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户利益,WTO电信参考文件所涉及的主要监管内容,诸如市场准入、保护竞争、普遍服务监管
电信监管存在的理由是什么?世界各国在这一点上不存在分歧,美国1934年《通信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户利益,WTO电信参考文件所涉及的主要监管内容,诸如市场准入、保护竞争、普遍服务监管,以及独立的监管机构等,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用户利益。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在2005年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也对此进行了明确阐述:“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统一。”
监管独立
作为监管“以人为本”理念最明显的特点,是独立电信监管机制的确立,经过多年改革,如今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政企分离、政监分离的体制,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电信投诉站站长杨国祥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看到了电信监管机构角色的变化,他说:“在投诉过程中,消费者根据过去的理解,往往认为行业监管机构与运营商还是‘一家人’。”然而,杨国祥告诉《通信产业报》记者,其实消费者协会在确认问题之后,有时还会通报给电信管理局进行处理,它被认定为一个无偏向的监管机构。
加强职能
在我国电信监管体制走向“以人为本”的同时,监管内容也在发生着变化。众所周知,传统电信监管有两大对象:一是传统固网,二是语音业务,但进入21世纪后,移动通信全面超越了固网,数据业务量也已超越语音业务量。在传统电信监管时代,移动通信和数据通信作为增值业务监管相对比较宽松。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在增值业务领域出现了诸如“短信陷阱”、不良信息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电信监管领域引入市场调节机制的比例尽管在逐步加大,但行政手段在可预见的未来仍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是电信监管机构存在的主要理由之一。
在一个现代电信市场环境下,针对运营商可以有多种约束,比如市场竞争约束与企业产权约束,但是无论如何政府监管是所有约束中最有力、最具人性化的组成部分,消费都权益的保护也得益于政府监管机构职能的转变。
如今,我国的电信监管机构已经实现了“后退一步,站高一步”,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创造环境上来。去年,通过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发布了第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及有关规定。推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和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提出了电子信息产业法律框架。在市场上,通过深入贯彻落实国办75号文件及信息产业部的实施意见,电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从我国电信业近2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发展经验来看,随着对监管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通过监管政策与法律的变革,促进了国内电信业的发展,也使整个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力支援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宏观战略。
维护根本利益
此外,应该客观看待电信监管所保护的是“用户根本利益”。这里所说的用户利益,应该是指整体用户的利益,绝对不是单个用户的利益。从单个用户来看,希望运营商之间的价格战越“恶劣”越好,最好免费甚至“倒贴(运营商补贴用户)”使用电信业务,但长此以往,结果必然是运营商的倒闭和整个电信产业的衰退。因此,电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才是确保用户根本利益的关键。
市场经济,不是放松监管,而是加强监管;科学监管,不是唯命是从,而是“以人为本”。从我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演进过程中,可以看到清晰的脉络。
正确处理用户申诉
为了处理普通电信用户的申诉,信息产业部设立了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受理电信用户在使用电信业务、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中心是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标准(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信息产业部王旭东部长曾给中心题词:"维护电信用户合法利益,促进改善电信服务"。
2004年第四季度申诉受理中心对电信运营企业涉嫌违规经营和服务不达标的143件用户申诉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目前已全部结案,这清楚地表明了中心的监管作用。
----《通信产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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