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电话合同九招防霸王条款 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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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底,30多家媒体和中国社会调查所共同公布了消费者评出的中国十大霸王行业,电信行业名列榜首
新版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入网合同今天开始上网征求意见——
为了治理电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市工商局与市通信管理局昨天发布《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合同示范文本中首次制定了“资费公开”、“费用查询”和“费用资料的保存期限”等内容,未尽保密义务运营商将承担损失等内容也被列入合同中。
200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对电信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国家工商总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也显示,电信服务申诉量在2004年服务类申诉中位居第一。
据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消费者在购买电话时,几家移动和固定电话运营商分别有自己的入网合同,消费者无权选择合同。以后,将在全市统一推行新版的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入网合同。
从今天起到7月7日通过“首都之窗”、“首都工商”、“千龙网·工商视点”网站以及“新浪网”等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欢迎广大消费者和运营商登录上述网站在留言版上留下宝贵意见和建议,也可将意见整理后发至“ sxgs@beijing.gov.cn”邮箱。
两局将根据各界意见制定推出正式的示范文本。
专家介绍,在征求意见稿中,平衡了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关注了通信服务质量的约定,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内容。
招数一 合同只用于后付费服务
点评:目前,电信运营商为满足用户日益丰富的通信需求,已陆续推出了多种电信产品。这些产品按缴费方式不同,可分为后付费和预付费两种模式。在后付费模式中,由于运营商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经营中面临着用户拖欠通信费用的风险,所以要通过格式合同为消费者设定大量义务和责任用来减少损失或规避风险,很容易引发不公平等各类问题。因此,两个合同示范文本均是针对签约后付费服务的基础性入网合同,而预付费交易不适用这两个文本。
招数二 移动电话服务障碍24小时修复
点评:两个合同示范文本中都设定了“服务质量”条款,明确运营商应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话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运营商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用户向运营商申告服务障碍的,移动电话自运营商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固定电话为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因运营商过错导致用户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运营商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用户在运营商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运营商未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的,应减免用户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用户向运营商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如运营商未在24小时内停止该项服务的,用户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在入网交易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通信服务是运营商的重要义务,服务质量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在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中,服务质量等内容均被运营商淡化或有意规避。
招数三 用户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5个月
点评:通信费用是交易双方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对通话费用的查询和知悉是消费者接受电信服务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现有的格式合同中,有关费用的约定存在着不透明的问题。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合同示范文本中首次制定了“资费公开”、“费用查询”和“费用资料的保存期限”等内容,明确运营商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对用户要求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运营商应免费提供。针对资费发生纠纷的问题,明确要求运营商对用户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不能低于5个月。如果运营商依据合同对用户停机的,还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招数四 未尽保密义务运营商将承担损失
点评:用户资料的安全性涉及每一个用户的切身利益,在示范文本中首次明确“运营商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招数五 运营商营销宣传服务承诺也有法律效力
点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营商宣传中承诺的服务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往往是造成双方纠纷的重要原因。
为防范电信服务中的虚假宣传行为,示范文本明确:“运营商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运营商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招数六 电话网络换代升级提前90日告知用户
点评: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通信需求量的迅速增长,对通信网络进行整体升级以提高网络服务质量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种升级又必然会对全网用户产生影响。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示范文本中专门制定了技术进步条款,明确运营商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运营商要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用户,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用户可就解决方案与运营商协商,但不能要求运营商继续履行合同,阻碍技术的进步。这样,寻求在技术进步的同时也尊重了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招数七 用户费用超标运营商要发送短信告知
点评:针对目前部分消费者恶意欠费,造成高额欠费黑洞问题,制定了风险控制条款,提示双方控制风险。
如用户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要及时进行核实,运营商负有积极配合查询的义务。在用户未付的费用达到一定的明示额度时,运营商要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应及时缴纳。在用户未付的费用超过明示的额度时,运营商有暂停通信服务的权利,以有效控制欠费风险。[!--empirenews.page--]
招数八 支付月功能费项目需用户同意
点评:针对目前增值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示范文本中明确运营商在提供需要用户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目前定制方式有发送短信息、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很少再另行签订协议,这样的方式虽然便捷用户,但一旦产生纠纷用户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导致纠纷难以解决。
示范文本规定以自助方式定制的,运营商应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不少于3个月。用户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运营商提出。还明确,运营商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的,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应的费用。
招数九 消费者有义务保证登记资料真实准确
点评:示范文本对消费者应尽的基本义务也做出了规定。如规定用户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运营商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用户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运营商更正;用户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用户应按运营商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