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业务版权纠纷不断 运营商直面知识产权
时间:2005-09-19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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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阔的中国通信设备市场让设备制造领域的知识产权成为业内经久不衰的话题,但在更加广阔的中国信息服务市场中,知识产权却似乎从来都不是问题。
一位参与通信标准制定的专利专家的比喻说:“现在我们能感受到
广阔的中国通信设备市场让设备制造领域的知识产权成为业内经久不衰的话题,但在更加广阔的中国信息服务市场中,知识产权却似乎从来都不是问题。
一位参与通信标准制定的专利专家的比喻说:“现在我们能感受到的是在铺设3G这条道路的时候所要面临的专利问题,而对于将要在这条路上跑的车和上路的方式中要涉及到的专利问题,还很少有人去关注。”在这一背景下,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副司长张新生的一席话理所当然地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张新生日前表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存在于设备制造环节,运营商环节也开始涉及这一问题。他说,目前国外通信业已将知识产权的申请范围扩大到业务模式、运营模式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人们过去所理解的技术专利,运营活动中呈现出的一些新思想、新方法也在逐渐被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这对中国通信产业的长期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话音时代的运营商几乎不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问题,他们提供的是一种通道,而非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问题成为隐藏在中国运营商现实与未来之间的一道潜流。
在古希腊神话中,英雄阿喀琉斯出生后即被母亲浸在冥河水中成长,可以刀枪不入。但是由于在浸泡时,她的母亲提捏着他的后脚跟,这便成为他全身最脆弱的地方,并最终导致了他在特洛伊战争中陨命。在中国运营商正在全力转型,试图将自己塑造成为未来英雄的时候,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或者是没有足够经验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否会成为运营商的阿喀琉斯之踵?
增值业务版权纠纷不断
在接受《通信产业报》采访时,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基础处曹建华处长表示,运营商在知识产权方面遭遇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在开展增值业务中遭遇的著作权纷争,包括了短信中的文本、图铃下载、网游等业务中的版权问题;增值业务模式本身,比如彩铃这一创意或者业务类型。按照某位监管人士较为夸张的说法,运营商已经为知识产权问题焦头烂额,“天天打官司”。
随后记者向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进行求证时,双方均未对遭遇知识产权纠纷作出否认。中国联通法律处一位工作人员还表示,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中国联通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
参与国家版权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工作的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所马凝芳研究员告诉记者,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02年中国移动某子公司被诉侵权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运营商的版权纠纷虽然仍不断出现,但已经很少进入诉讼阶段。
马凝芳表示,该司法解释认定,考虑到基础网络运营商自身的技术特点、所处的信息服务环节以及业务操作特点,除承担事前的注意义务和事后的停止侵权义务外,基础运营商不应承担其他责任。而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为提供、制作内容的CP或SP。
既然如此,运营商为何仍深陷版权纠纷的泥潭?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邹振东律师,将之归咎于现有版权代理与许可使用模式的低效率、高成本以及较差的可操作性。
但事实上,运营商从侵权活动中获得了大量的收益,因此,在执行注意义务上具有天然的消极倾向,而这成为运营商遭遇版权纠纷的最大导火索。
曹建华处长则表示,运营商本身在专利素养上的不足也是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
业务模式无近忧有远虑
在增值业务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方面,长期从事运营商知识产权代理的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刘芳说,目前还没有发生一例。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对于业务模式或商业模式等涉嫌“人为规定”的智力活动,我国的专利制度并不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部分企业在国外获得的业务模式专利无法自动适用于我国。
但是,我国政府对待业务模式专利许可的独立态度并没能阻挡国外企业进入中国专利市场淘金的步伐,更不要说打消他们的淘金梦。
对此,刘芳具体解释说,一项增值业务模式能否申请专利,主要看其撰写方式。以亚马逊的“一次点击”技术为例,其撰写的专利报告事实上是一项复杂的数据库技术。因此,很多国外企业都可以通过迂回方式在我国获得对商业模式的“另类”专利保护。
以彩铃为例。目前国家专利局已接到多项彩铃专利申请,其中很多都是彩铃业务的不同实现方式。
事实上,按照上述专利机构负责人的话说,韩日在3G业务实现上所掌握的专利只是一些外围专利,国内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开发自己的实现方式绕开。但是,就向生活中的任何一次绕行一样,其必将带来更大的时间、金钱以及机会成本。
国外电信企业虽然在基础运营领域还止步不前,但已经大规模进入我国增值业务市场,这为其在我国大规模申请增值业务相关专利提供了前提。
刘芳就表示,运营商之间的专利纠纷虽然还没有浮出水面,但不排除未来出现的可能。
目前,大量3G业务有关专利仍处于企业申请阶段,一些境外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因为时间问题尚未公开,这为以后专利费用的征收埋下了伏笔。国内企业在准备投资开展某项业务时,业务中的基本实现技术可能已成为国外企业的专利,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国内运营商所面临的新业务开发环境的复杂性,而3G是一个需要持续创新业务的时代。
多位专利专家和企业人士提到,目前,业务模式的知识产权问题对运营商谈不上困扰,运营层面的专利风险完全可以通过购买设备或许可消耗掉。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也同时意味着运营商在开发新业务时需要更多考虑系统集成或设备厂商因素,使本就庞大的身躯又多一层镣铐。而在大信息行业竞争的未来,这一点也许是致命的。
应变被动卷入为主动进入
据联通法律处有关人士介绍,目前运营商的知识产权工作主要围绕两个重心: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以及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但是在上述专利机构负责人眼中看来,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她表示,专利事实上已经被国外企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市场策略,因此,国内运营商必须学会掌握专利的游戏规则。在这方面,国外企业最常见的技巧就是扩大专利申请量,提前布局。她说,国外企业一般能够储备8年之后商用的技术。这些技术在4年之后才会上市,以榨取现有市场最后的利润。此外,国外企业通常会申报外围专利,通过与核心专利持有者进行交叉许可的方法,降低自身的技术使用成本。[!--empirenews.page--]
而在刘芳看来,我们的运营商还必须了解,在这个领域中到底有多少专利,其中哪些专利足以威胁到自身的业务开展。
刘芳表示,运营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方式不应是被动卷入,而应该成为一种主动进入,加大自己的研发力量,加快学习规则的步伐。
一位参与通信标准制定的专利专家的比喻说:“现在我们能感受到的是在铺设3G这条道路的时候所要面临的专利问题,而对于将要在这条路上跑的车和上路的方式中要涉及到的专利问题,还很少有人去关注。”在这一背景下,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副司长张新生的一席话理所当然地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张新生日前表示,知识产权纠纷不仅存在于设备制造环节,运营商环节也开始涉及这一问题。他说,目前国外通信业已将知识产权的申请范围扩大到业务模式、运营模式等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人们过去所理解的技术专利,运营活动中呈现出的一些新思想、新方法也在逐渐被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这对中国通信产业的长期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事实上,话音时代的运营商几乎不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问题,他们提供的是一种通道,而非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问题成为隐藏在中国运营商现实与未来之间的一道潜流。
在古希腊神话中,英雄阿喀琉斯出生后即被母亲浸在冥河水中成长,可以刀枪不入。但是由于在浸泡时,她的母亲提捏着他的后脚跟,这便成为他全身最脆弱的地方,并最终导致了他在特洛伊战争中陨命。在中国运营商正在全力转型,试图将自己塑造成为未来英雄的时候,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或者是没有足够经验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否会成为运营商的阿喀琉斯之踵?
增值业务版权纠纷不断
在接受《通信产业报》采访时,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基础处曹建华处长表示,运营商在知识产权方面遭遇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在开展增值业务中遭遇的著作权纷争,包括了短信中的文本、图铃下载、网游等业务中的版权问题;增值业务模式本身,比如彩铃这一创意或者业务类型。按照某位监管人士较为夸张的说法,运营商已经为知识产权问题焦头烂额,“天天打官司”。
随后记者向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进行求证时,双方均未对遭遇知识产权纠纷作出否认。中国联通法律处一位工作人员还表示,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中国联通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
参与国家版权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定工作的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所马凝芳研究员告诉记者,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02年中国移动某子公司被诉侵权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运营商的版权纠纷虽然仍不断出现,但已经很少进入诉讼阶段。
马凝芳表示,该司法解释认定,考虑到基础网络运营商自身的技术特点、所处的信息服务环节以及业务操作特点,除承担事前的注意义务和事后的停止侵权义务外,基础运营商不应承担其他责任。而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为提供、制作内容的CP或SP。
既然如此,运营商为何仍深陷版权纠纷的泥潭?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邹振东律师,将之归咎于现有版权代理与许可使用模式的低效率、高成本以及较差的可操作性。
但事实上,运营商从侵权活动中获得了大量的收益,因此,在执行注意义务上具有天然的消极倾向,而这成为运营商遭遇版权纠纷的最大导火索。
曹建华处长则表示,运营商本身在专利素养上的不足也是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
业务模式无近忧有远虑
在增值业务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方面,长期从事运营商知识产权代理的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刘芳说,目前还没有发生一例。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对于业务模式或商业模式等涉嫌“人为规定”的智力活动,我国的专利制度并不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部分企业在国外获得的业务模式专利无法自动适用于我国。
但是,我国政府对待业务模式专利许可的独立态度并没能阻挡国外企业进入中国专利市场淘金的步伐,更不要说打消他们的淘金梦。
对此,刘芳具体解释说,一项增值业务模式能否申请专利,主要看其撰写方式。以亚马逊的“一次点击”技术为例,其撰写的专利报告事实上是一项复杂的数据库技术。因此,很多国外企业都可以通过迂回方式在我国获得对商业模式的“另类”专利保护。
以彩铃为例。目前国家专利局已接到多项彩铃专利申请,其中很多都是彩铃业务的不同实现方式。
事实上,按照上述专利机构负责人的话说,韩日在3G业务实现上所掌握的专利只是一些外围专利,国内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开发自己的实现方式绕开。但是,就向生活中的任何一次绕行一样,其必将带来更大的时间、金钱以及机会成本。
国外电信企业虽然在基础运营领域还止步不前,但已经大规模进入我国增值业务市场,这为其在我国大规模申请增值业务相关专利提供了前提。
刘芳就表示,运营商之间的专利纠纷虽然还没有浮出水面,但不排除未来出现的可能。
目前,大量3G业务有关专利仍处于企业申请阶段,一些境外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因为时间问题尚未公开,这为以后专利费用的征收埋下了伏笔。国内企业在准备投资开展某项业务时,业务中的基本实现技术可能已成为国外企业的专利,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国内运营商所面临的新业务开发环境的复杂性,而3G是一个需要持续创新业务的时代。
多位专利专家和企业人士提到,目前,业务模式的知识产权问题对运营商谈不上困扰,运营层面的专利风险完全可以通过购买设备或许可消耗掉。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也同时意味着运营商在开发新业务时需要更多考虑系统集成或设备厂商因素,使本就庞大的身躯又多一层镣铐。而在大信息行业竞争的未来,这一点也许是致命的。
应变被动卷入为主动进入
据联通法律处有关人士介绍,目前运营商的知识产权工作主要围绕两个重心: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以及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但是在上述专利机构负责人眼中看来,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她表示,专利事实上已经被国外企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市场策略,因此,国内运营商必须学会掌握专利的游戏规则。在这方面,国外企业最常见的技巧就是扩大专利申请量,提前布局。她说,国外企业一般能够储备8年之后商用的技术。这些技术在4年之后才会上市,以榨取现有市场最后的利润。此外,国外企业通常会申报外围专利,通过与核心专利持有者进行交叉许可的方法,降低自身的技术使用成本。[!--empirenews.page--]
而在刘芳看来,我们的运营商还必须了解,在这个领域中到底有多少专利,其中哪些专利足以威胁到自身的业务开展。
刘芳表示,运营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方式不应是被动卷入,而应该成为一种主动进入,加大自己的研发力量,加快学习规则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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