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间通信质量监管相关规定
时间:2005-11-28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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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网间通信质量问题分为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五类。该《办法》从加强沟通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细化处罚标准等各方面,对网间
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网间通信质量问题分为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五类。该《办法》从加强沟通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细化处罚标准等各方面,对网间通信质量问题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对加强沟通机制,《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24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24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总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当前一级沟通、协调未果或沟通失败时,应采用后一级的沟通方式予以沟通、协调。”
对提高监管效率,《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企业和监管部门对障碍的处理流程。企业方面,要求有机构保障、人员保障、沟通程序保障,规定了“先本网后他网,先抢通后排障”的障碍处理原则,规了各类障碍的排除时限,提出了向监管部门申告和取证的要求。监管方面,要求建立沟通机制、利用多种渠道抓住主要矛盾,规定了对企业申告的处理时限,完善了部、省两级转办机制和月报制度。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许多细节上进行了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调整。
在细化处罚标准方面,《办法》对“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关闭或限制原已互联互通的网间通信业务的”,“擅自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进行限呼、拦截的”,“没有严格执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保障责任制度和网间通信障碍处理机制,导致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甚至造成事故、严重事故的”等情况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对加强沟通机制,《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24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24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总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当前一级沟通、协调未果或沟通失败时,应采用后一级的沟通方式予以沟通、协调。”
对提高监管效率,《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企业和监管部门对障碍的处理流程。企业方面,要求有机构保障、人员保障、沟通程序保障,规定了“先本网后他网,先抢通后排障”的障碍处理原则,规了各类障碍的排除时限,提出了向监管部门申告和取证的要求。监管方面,要求建立沟通机制、利用多种渠道抓住主要矛盾,规定了对企业申告的处理时限,完善了部、省两级转办机制和月报制度。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许多细节上进行了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调整。
在细化处罚标准方面,《办法》对“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关闭或限制原已互联互通的网间通信业务的”,“擅自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进行限呼、拦截的”,“没有严格执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保障责任制度和网间通信障碍处理机制,导致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甚至造成事故、严重事故的”等情况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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