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网通的仲裁案使500元变1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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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员工寄来不少的材料,其中包括完整的股份认购协议,上面签有田溯宁的名字。
该员工反映的材料一:谁能告知我原网通股票如何处理?
谁能告知网控员工的股票如何处理?原网通控股员工,自从融合以后,工作环境都发生了改变。近期,原总裁田溯宁离开网通,将有可能再次引起原网控员工的离开。在这些员工中,有不少是以前的管理人员,他们持有网通控股的原始股票,我就是其中一位。我想询问离开之后原有公司的股票怎么办?我向市公司,省公司,集团公司一一打电话进行咨询,竟没有人能给出答复。郁闷!股票没多少,但是是过去工作努力的证明。过去不代表未来,早点做个了结才能更好地面对未来。
在网通融合前,我是中国网通江苏南通市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在此期间,我以自已知识和敬业精神成为公司2001年年度优秀员工。2002年1月,我与公司签定了股份认购协议。
带这份激励,我努力工作着,然而到了2004年网通重组融合时,我从一个忙忙碌碌的人变成了一个无事可做的人,工资虽然没少,但没有工作任务这种现状折磨着我的精神,让我体验到了融合带来的艰辛。
现在,我只想拿走当初的荣誉与梦想,投入到以后的工作中。希望网通高层能够关注原网控员工股票如何兑现的问题。
淘汽波(网名)
该员工反映的材料二:我的劳动仲裁案让500元变180万
我是前中国网通江苏南通市分公司(简称市网通)的总经理助理,2006年3月31日收到网通公司《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通知中注明因为我与网通的劳动合同到期,所以不再续签。
我是2001年进网通市分公司的,2001年、2004年分别与公司签订三年、二年劳动合同,并约定,双方协商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有一方“消失”后,才能终止合同。
2004年到2005年期间,该网通公司被另外一家网通合并, 没有再和我续签任何劳动合同。我认为该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特请求劳动仲裁。此案2006年5月30日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2006年7月5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判定网通公司《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有效。
有趣的是,如果按照这个裁决推理,我以前认购的500元原始股将升值为180万元。而另一个现实是,网通好像无意兑现这些股票。
双方是否劳动合同关系?
我与网通公司之间,究竟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网通公司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是否无效?这成为本案的最大争议所在。
我认为,2004年到2005年期间,随着原网通公司的注销,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的支付等发生变化,我和原网通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也终止了。按照中国网通[2004]393号《中国网通集团融合重组方案》人员重组,统一劳动人事管理体系,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中国网通[2004]121号《关于中国网通集团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指导意见》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但该市网通公司没有通知我变更,由于重组时期长我还在等待变更,此后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我和现网通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期限。如果要终止劳动关系,按照上面的文件规定,要3年以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通过合理合法的原因来解除劳动关系来实现的,并要支付赔偿金,直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处理。不续签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表现,终止劳动合同不一定支付赔尝金。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而网通公司认为,原网通公司被合并后,劳资关系也由现在的网通公司合法承继。因此,公司和我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我和原网通公司在200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2006年3月底,合同到期,网通公司依法出发合同到期的通知。
500元变成180万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原网通公司被合并后,现网通公司承接了原网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我也从原网通公司转入现网通公司,应该看作是原合同的继续认可。在双方没有变更原合同的情况下,应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此,我和现网通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劳仲案字(200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中没有写明适用的法律、法规,其实按照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仲裁裁决书应写明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见该案件非常复杂。现仲裁裁决书认定现网通承接和认可了原网通和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有效。
我与原网通公司在2002年签有一份股份认购协议,当时从我工资中扣除500元认购(面值US$ 0.01)原始股,如今中国网通股涨到(面值US$ 36.00),按照仲裁裁决书认定现网通承接和认可了,原网通与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和股票合同说明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认可了股票合同和原始股的面值,现在这段时间原始股面值已从0.01美元变成36.00美元,一下增长3600倍,500元变成1800000元,就是180万了!
我对结果不满意
真的会变成180万吗?这只是根据仲裁裁决书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推理,关键再于网通集团会不认可,因为市网通公司没有按照集团公司去执行变更合同的手续。“在国内,刚有机长辞职被判违约赔196万案件发生,与这些案件相比,本案很相似,但多了对股份认购协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仲裁裁决书推理认可。因为劳动合同和股票合同关系中的一方,事实上已不存在。”
我的代理律师认为,与物品、资产等不同,劳动合同,股份合同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旦合同其中一方主休“消失”后,就应当自动失效,“将人、股朌等同于资产、物品进行承继,是对个体权益的忽视。如果当初都按照中国网通集团的文件精神去执行,就不会有现在劳动合同和股票合同的争议”[!--empirenews.page--]
我的律师表示,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可能会向法院起诉。如果认可权利和义务,能够认可劳动合同,那也就能认可股份认购合同,那我就同时要求网通兑现180万。
讨论:500元是否升到180万
网通认为原网通的股票不是现网通的,此股票认购协议合同是我与原网通的合同,现网通不认可这份合同。
我认为,即然现网通不认可这份合同,就是说现网通不认可我与原网通的权利和义务,我与原网通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有劳动合同和股份认购协议合同,那为什么又要认可劳动合同呢?
网通:无法回答。
再讨论
这完全是由于市网通没有认真按照网通集团的文件去执行,如果执行,把我与原网通的权利和义务解除,重新按照集团文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的股份认购协议合同,关于股份原网通与现网通之间肯定有价值交换比列,500元就不会升到180万,是不是这样就不会有以上的争议了。
淘汽波(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