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讯贿赂门:中美联手清理商业贿赂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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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5月12日,美国证监会发布了《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该报告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承认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共计非法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以保证其采取某种倾向性的有利于己的行为。
该报告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大大动摇了美国企业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为了重塑公众对美国商业体系诚实正直的信心,美国国会制定了《反海外贿赂法》,禁止美国企业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
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为了利益,总有一些公司喜欢铤而走险。轰动一时的“朗讯贿赂门”事件,就让人领教了贿赂与受贿者之间的方式多样化与隐秘性。
据美国证监会(SEC)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司法文件,原美国朗讯科技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与法国阿尔卡特公司合并为阿尔卡特朗讯),在2000年~2003年之间,共邀请1000名“官员”赴美旅游,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
尽管此事件以朗讯支付250万美元的罚款而与SEC达成和解,但在中国,涉及此事件的“官员”如何调查和处理,却给人留下了悬念。
我们知道,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只能制裁美国企业,而不能制裁接受美国贿赂的他国官员和企业高管,由于各国对于主权问题高度关注,因此美国制裁其企业海外贿赂的行为并不一定会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撇开主权问题和政治问题,国际商业贿赂的确需要国际社会联合行动才能取得成效。
早在1997年,OECD(经合组织)通过了《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向外国公共官员贿赂公约》,目前已有32个国家签字,虽然中国并未成为该公约的签字国,但中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义务在国际领域与其他国家合作打击以商业贿赂形式体现出来的腐败行为。
一个国家与国际商业贿赂单打独斗很难取得理想效果,因为跨国企业的贿赂行为大多发生在境外。朗讯对中国官员和高管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不是因为受到其他事件的牵涉并主要发生在美国,恐怕美国证监会很难查证。
国际商业贿赂的特殊性,要求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共同打击。美国证监会查出朗讯的行贿行为,间接支援了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行动,当然,前提是中国反商业贿赂高层对美国证监会查出的事实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以此为线索严厉查处中国接受贿赂的官员和高管。
完善中国国际商业贿赂法制,必须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方面入手。在国内法层面,应当将国内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商业贿赂行为纳入我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在国际法层面,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加入国际反商业贿赂公约,或者与主要贸易国、投资国就打击双边商业贿赂行为签订双边协定。
当然,在完善中国国际商业贿赂法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国家主权原则,一是对等互利原则。美国《反海外贿赂法》曾被很多国家视为霸权主义的产物,这主要是因为该法没有很好地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将法律管辖的范围不适当地扩张到其他国家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但是,在完善国际商业贿赂法制时,可以在遵循对等互利原则前提下对国家主权进行对等限制。如果各个国家均严格保持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就谈不上国际合作问题,国际合作的本质就是在对等互利的前提下,各自对主权原则进行对等限制,从而互相提供便利,实现在治理国际商业贿赂中协力合作、互帮互利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