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贿赂又曝光 国内司法不应再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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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信设备巨头阿尔卡特朗讯(以下简称“朗讯”)就涉嫌在中国行贿一事,同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朗讯将因“邀请中国官员和电信公司高管访美观光”事件而支付250万美元罚款。
近些年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洋贿赂”事件可谓是层出不穷。安邦集团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而在已曝光的案件中不乏西门子、家乐福、IBM等著名跨国企业。此次被曝光的朗讯公司更可谓是“二进宫”,早在2004年4月,该公司中国区总裁等四名高管就由于提供回扣而被解职。
跨国公司集体深陷商业贿赂案件,其中所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值得思考。综合看来,“洋贿赂”案件有三个共同点:其一,依公开的信息来看,案件的调查、处理都是由海外司法部门主导进行,国内司法部门罕见参与;其二,与海外行贿方被查处不同,国内的受贿方的情况往往被人为遮掩,罕见被依法追究的案例;其三,涉案的跨国公司在解释其“行贿”行为时,都认为这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必然选择,是“本土化”的表现。
这三点共性因素是相互联系的:国内现实商业活动中的贿赂问题的确是普遍存在的,比朗讯所采取的“旅游观光”更加直接的“拿回扣、红包”等行为已是频频曝光。而商业贿赂之所以成为一种行业内部的“潜规则”,又与国内打击商业贿赂工作不到位直接相关。跨国公司是因为海内外司法制度的不同,才屡屡成为众矢之的。如果这样的体制继续维持,即便跨国公司的贿赂案件再多被曝光,也无助于商业贿赂问题的根本解决,甚至反而因为跨国公司的卷入,让商业贿赂行为显得更加“合理化”和肆无忌惮。
可见,必须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来解决商业贿赂问题,而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键,在于国内司法体制不能只做看客,而是要挺身而出依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在这一点上,当年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汲取。
1976年2月,美国洛克希德公司被曝光使用1210万美元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简称“全日空”)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洛克希德公司总裁科特奇恩虽因此辞职,但他随后发表文章,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得到全日本社会的默许。这一说法在日本社会引起极大震动,当时的总理大臣三木武夫表示要彻底调查此案。随后,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警示厅和国税局共同介入调查,历经近六年的努力,受到传讯调查的460余人中包括国会议员、内阁官员、全日空和丸红公司的高管。至1983年10月案件审理完毕时,涉案的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罚金5亿日元。
1976年的日本,所谓的“人情世故”往来也与当下的中国并无二致,由此所产生的商业贿赂事件自然也是极其类似。但是,日本司法界把洛克希德贿赂案视为是彻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契机,完善司法制度、着手集中清理了国内的商业腐败现象。伴随着一系列严格执法行为的进行,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
日本的经验表明,面对海外司法机构所揭露的商业贿赂行为,国内的司法机构该如何做出回应是至关重要的选择,这将决定未来商业贿赂问题的根本走向:或者让商业贿赂的“潜规则”继续大行其道,最终通过转嫁成本的方式,让社会公众成为最终的买单者;或者用司法的重拳彻底打垮看似强大的“商业贿赂”问题,重塑国内正常、健康的商业环境秩序,实现由初级商业体系向现代商业文明的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