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讯贿赂门后期待中国版《反商业贿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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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普、IBM、富士施乐,到立邦、西门子、家乐福和朗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层出不穷。不久前美国证监会公布的文件显示,从2000年到2003年,朗讯公司出资邀请近1000名中国电信行业的高管赴美国或其他地方旅游,为此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朗讯也因此被罚250万美元。
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事务专员廖燃表示,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并非孤立的现象,而是它们在全球行贿策略的一个部分,有的当事人甚至表示:“在中国,你不贿赂就根本拿不到订单”。
因此,出台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就成为了以清理中国商业环境为目的的更迫切更现实的期待。
世界性难题
针对近年来朗讯等跨国公司频发商业贿赂丑闻的现象,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华强表示,其中既有市场普遍性的原因,也有我国特殊性的原因。
普遍性是由资本的本性决定的,利益的驱动使它不会轻易放过可以获利的商业机会,尤其是在中国这个前景广阔的市场里;特殊性是由我国改革开放特定历史阶段的国情决定的,那就是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正是基于这一点,国内也有人对朗讯表示同情,认为它是潜规则流行环境下的牺牲品。
“毫无疑问,朗讯的商业贿赂并非特例。一方面,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1977年,美国颁布了《海外反贿赂法》;另一方面,类似现象的存在是一个世界性的弊端。”张华强态度坚定。
联合国就伊拉克“石油换食品”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其间有66个国家的2200多家公司为获得伊拉克石油合同,共向伊拉克官员支付总额高达18亿美元的贿赂。
1997年,OECD(经合组织)就通过了《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向外国公共官员贿赂公约》,目前已有32个国家签字。虽然中国并未成为该公约的签字国,但中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义务在国际领域与其他国家合作打击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
然而,中国在朗讯事件中并没有什么正式反应。这种现象颇为费解。对此,张华强解释说:“在一般读者的心目中,正式反应似乎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大概属于政府方面的反应,这涉及国家主权,需要冷静观察。第二个层次应当属于企业监管方面的反应。涉案企业及其监管部门如果在此之前还没有做出“正式反应”,只能解释为在坐等上面表态,没有认识到这是一个反商业贿赂、净化市场环境的契机。当然,没有“正式反应”不等于没有内部反应,内部反应的发力也许很快就会显现出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美、欧、日等地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也相当多。
美国属普通法系,却于1977年制定专门的法规《海外反贿赂法》,并于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还修订了《海外反贿赂法》。
由于从1991年到2002年的11年间德普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向中国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进行了总额为162.3万美元的现金贿赂。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门决定对美国德普公司处以高达479万美元的巨额罚款。
其实,德普公司贿赂案的开始是由母公司举报其子公司发起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的说法,德普公司这样做的理由是它担心被别人举报以后,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美国反商业贿赂法律的严厉,由此可见一斑。
德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统一进行规制。德国在反商业贿赂中非常注意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就想尽一切办法监督医院,以避免自己多支付医疗费。
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不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在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张华强表示:“日本的‘人情世故’与我国比较相似,但是对海外司法机构所揭露的商业贿赂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措施。”
目前,我国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加大了对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经济犯罪的力度。分析人士认为,这次《刑法》修正案扩大了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产生了重要的震慑作用。
此外,还有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或原则或细化的规定,比如1996年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相比较而言,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总体上体现了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综合措施加以治理的态势,初步形成了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张华强认为,“但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散乱、不统一,缺乏衔接性和协调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容易出现冲突,给反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在朗讯一案中,事件发生在2000年到2003年。2003年被有关方面觉察后,直到2007年的年底,“贿赂门”才有定论,显然是一种对往事的追溯。
“我国在反商业贿赂的操作层面恰恰缺少这样一种必然的追溯机制,其根本原因从财产关系上讲是没有真正的主人或者真正的主人没有远见,缺少利益驱动,决策者觉得没有什么好处。”张华强表示。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认为,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分散而非专门详细的界定以及缺乏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等方面的缺陷使得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在全国人大于2007年10月22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提到,对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3件议案的具体意见是:“《刑法》修正案(六)和《反洗钱法》等法律已为有效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防止非法资金转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反商业贿赂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建议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实施经验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反商业贿赂法问题。”
看来,中国的《反商业贿赂法》离正式出台还尚待时日。只是在这段等待的日子里,我们还将遭遇多少朗讯式的贿赂呢?[!--empirenews.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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