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决策程序 央企发债必须先向国资委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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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起,央企发企业债必须要向国资委提交可行性报告。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日前,《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后,国资委产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明确作出上述表示。
厘清决策程序
《办法》规定,在具体的程序上国有独资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另外,央企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表示,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该《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把原先不属于国资委管理范畴的债券市场纳入到国资委的管理范围内,厘清了央企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下称“债券”)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某央企集团债券发行负责人告诉记者。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办法》指出,国资委要建立央企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要求央企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国资委。
此外,国资委还要求,央企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同时,央企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今年1月,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曾发布报告表示,要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放松发行环节的行政管制,实现债券发行市场化,推动债券审批逐步实现核准制,进而迈向注册制。
看重长期收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期国债和企业债收益较好。一季度债券市场收益率多数下滑,国债收益率曲线平均下移44BP,其中10年期以上的长期端下移幅度最大,为50BP。
“虽然企业债现在表现不错,现行利差创出历史高点,其相对价值占优,但国资委似乎还不放心,有关负责人曾警示要注意企业债的风险。”某运营商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国资委担心的是,中长期债券品种出现后,央企能否正确评估该企业债的项目风险,5-10年后投入是否带来好的效益。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从发债程序上来说还要报材料到国资委,这意味着今后央企发企业债,要先经过国资委同意再向发改委和证监会发出申请。该券商进一步指出,目前他们正在跟进的央企发债项目在时间上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一些影响。
就在《办法》出台一周后,中国电信发布公告其拟于本月22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8年第一期中期票,据了解,募集资金将重点用于品牌运营和IT服务及应用、号码百事通、互联网应用等业务运营及研发的资金需求。此外,中电信方面还表示,发债部分资金将用于偿还成本较高的银行债务,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财务结构的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