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产部实施互联网骨干网互联互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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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国家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需要综合利用行政、技术、经济等多种监管手段,重点解决互联网互联互通突出矛盾。因此,《办法》的出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畅通,信息产业部日前发布了《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8]113号),并于2008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互联互通问题逐渐成为电信监管的重点,网间通信质量引发了互联网用户的申诉,也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了适应国家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需要综合利用行政、技术、经济等多种监管手段,重点解决互联网互联互通突出矛盾。因此,《办法》的出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办法共五章32条,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办法适用于互联网骨干网通过互联单位签署协议实现直联以及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互联网交换中心(以下简称交换中心)转接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区直联链路扩容和交换中心接入链路扩容之外的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各互联单位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管理工作,明确总部和省级机构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责分工、联络人及责任人,设立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的联络方式(如申告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电信监管部门应监督互联单位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在制度上保证网间通信障碍在基层得以沟通、协调。
对违反此办法的相关互联单位,电信监管部门可对责任方进行处罚,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互联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此前,信息产业部在北京组织各互联单位对《办法》进行了学习。学习过程中,各互联单位纷纷表示将及时向下级机构宣贯《办法》内容,并在今后的互联网互联互通工作中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障互联网网间通信畅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互联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