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股权激励收益不超过薪酬40%
扫描二维码
随时随地手机看文章
7月1日,国资委正式公布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原则上不得超过行权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补充规定的重要内容是引入了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约束条件,并增加了行业或企业对标的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要高于授予时业绩水平,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否则不得行权。
国资委、财政部在2006年曾联合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包括境内和境外两部分)。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专门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今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面临更为严格的门槛,股权激励收益将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
值得关注的是,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际烽火通信等4家企业按照新规公布了股权激励办法。烽火通信在国资委网站上公示的内容显示,其董事会已经决定授予高管及技术骨干256.2万份烽火通信A股股票,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