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治理网内外差别定价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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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起正式被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法诉讼案近来颇受各方关注。据多家媒体报道,在经过一个多月的“审查”后,北京律师李方平状告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用户“区别对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案,日前正式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
那么,从电信行业监管出发,这个事件将给电信运营业和消费者带来什么影响?该事件又对电信运营商有什么启示?是否该出台相应的非对称管制政策进行监管?针对此类问题,记者采访了知名电信专家黄浩老师。
记者:《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网通首次成为反垄断法矛头直指的对象。起诉人北京律师李方平以网通借助自身垄断地位对客户进行差别待遇为由将网通告上法庭。您对网通垄断立案事件怎么看?
黄浩:北京网通办理固定电话业务分为预付话费和后付话费两种,对于非北京户口居民,如果不能提供担保,只能开通预付费业务。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到一旦发生拖欠话费问题,对于不同用户追讨欠费的难易程度。
从这个案件本身来看,作为一名预付费用户,李方平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和后付费用户同样的业务服务,所以根据《反垄断法》起诉北京网通对于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据了解,2007年5月北京网通推出“亲情1+”业务,但是业务却明确规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使得李方平等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服务。2008年6月北京网通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增加了家庭网关、网络冲印及温馨同号等,但预付费业务用户仍无法享受该服务。
《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北京网通在北京固定电话市场无疑是市场支配地位者,所以关键问题是要看两点:其一,在“亲情1+”业务中,对于北京网通而言,预付费用户和后付费用户是否是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其二,对于后付费用户不能提供“亲情1+”业务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记者:不单固话业务,移动短信也存在差别定价的问题,在网内外的收费标准不同,即移动网内是0.1元,发给联通手机或小灵通的却是0.15元。您对此又是怎么看呢?该如何解决此类问题?
黄浩:前面已经提到《反垄断法》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能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这里有两个关键点:其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在讨论短信网内外差别定价的是否违法问题时,也需要考虑两个方面:其一该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二,网内外差别定价是否具有正当的成本依据。只有当该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定价缺乏正当成本依据时,才能说该主体网内外差别定价行为违法。根据电信技术成本,网内外短信成本差别甚微,所以根据《反垄断法》,对于电信市场主导者短信网内外差别定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从国内外电信监管政策和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比如英国、德国、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在其竞争法和电信法中都明文禁止市场支配地位者实行电信业务网内外差别定价。从这些国家和地区主导电信运营商的资费方案来看,没有明显的网内外差别定价。之所以要对主导电信运营商网内外差别定价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是由于这些主导电信运营上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一旦它们再采取网内外差别定价,人为制造大网(市场主导者)和小网(市场非主导者)差距,从而大网价值进一步增大,小网价值进一步减小,迫使用户群体性流失到大网,形成不公平、不合理市场竞争。对于市场非主导者,由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定价行为受到市场竞争约束,所以无需给予监管。
所以,无论从我国《反垄断法》,还是国际电信监管政策和实践来看,都需要对我国主导电信运营商短信网内外差别定价行为进行治理。
记者:网通垄断立案事件将给消费者、电信运营业带来什么影响?从另一个方面可以说,针对此类问题《反垄断法》并没有具体的、有效的条款来约束,而电信重组的目的在于鼓励正当竞争、有效竞争,那么对于电信行业来说,该如何监管呢?
黄浩: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差别待遇、差别定价等问题,限制了消费者正常自由的选择,比如消费者希望使用一些已经存在的业务却难以开通;希望自由选择某一家电信运营商,但是由于网内外差别定价,就需要考虑自己主要通信联系的相对人选择哪一家电信运营商,自由度明显减少。同时,网内外差别定价也加大了消费者网间通信成本,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从电信运营业来看,由于存在网内外差别定价,导致大网越大、小网越小,严重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由于网间通信成本较大,人为限制了网间通信,导致网络孤立,通信网整体价值下降。根据2007年各电信运营商用户数和网间、网内短信通信流量,各运营商网间通信流量占比远低于理论比。
所以,电信行业需要解决差别待遇、差别定价等问题,从而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合理竞争。
首先,需要进一步打破电信市场垄断格局,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通过竞争来约束市场主体行为。
其次,需要加强反垄断监管,纠正市场失灵。一方面,需要结合电信行业特点,根据《反垄断法》制定电信行业反垄断细则,进一步规范电信市场竞争行为。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主导电信运营商的电信监管。根据电信监管理论和实践,在讨论电信监管时,其潜在含义主要就是对主导运营商进行监管,即非对称管制。这是有其逻辑基础的,电信业传统上属于在位运营商独家垄断,同时由于行业规模经济特点决定新进入者难以与传统运营商展开有效竞争,这就需要对传统在位电信运营商进行严格监管,以此促进竞争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