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对节能减排不作为企业负责人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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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完不成任务的企业,要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将在考核中给予降级、给予处分。”4月8日,在2009绿色通信与节能创新研讨会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局副局长楚序平表示,国务院国资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中央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把节能减排的目标,纳入到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分为重点型企业、关注型企业、一般型企业三类,考核外援增加值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或单位产品能耗的这些指标。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设置定量的考核标准,并在业绩考核责任书中予以约定在任期考核结束时,将根据考核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对于超额完成考核任务的,将根据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将结合任期业绩考核成绩,给予特别的奖励。
楚序平表示,国院国资委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左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