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签署《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的框架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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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香港特别行政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在北京签署了《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的框架性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性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会见了有关代表并出席了签字仪式。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下称“CEPA补充协议五”),关于“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争取年内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成立了“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经过十个月的共同努力,按时完成了《框架性意见》。
《框架性意见》明确了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程序、行为以及经批准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开展证书互认试点的效力,具体包括四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将以先行先试的形式在广东省推行一系列开放和便利化措施,深化粤港经贸合作,并规定了互认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范围;二是明确了对参与试点工作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和开展试点的有关程序;三是规定了内地与香港电子签名证书监管机关的责任。提出由内地和香港监管电子签名认证的机构组成试点工作组,负责指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对本地参与试点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四是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提出在充分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互认的程序和规范,待试点成熟后,内地和香港相关政府机构可将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纳入日常管理规范。
《框架性意见》的签署,是推动粤港两地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两地电子商务发展和电子信息的交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粤港两地的经济交往和贸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