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垄断案和解隐情:以感谢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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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于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向中国移动下了“战书”,以涉嫌垄断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中国移动停止收取“月租费”,并退还近两年收取的“月租费”。
10月23日,周泽和中国移动在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中国移动同意将周泽的移动通信服务改成不收 “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补偿1000元的“奖励费”。这是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内企业被诉垄断案件中,原告获取补偿的首例案件。
起诉理由:
无租赁关系交月租费
周泽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他从1997年开始使用由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供的139移动电话号码。长期以来,移动每月向他收取月基本费50元,俗称“月租费”,但他使用的移动电话是自己购买,无论是移动通话还是短信等服务,都在按照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对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他认为双方并不存在租赁关系。
据周泽所知,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对“神州行”、“动感地带”产品的用户有的收月基本费有的不收,所收月基本费也低于50元,而且具体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也与他接受服务的项目收费不一致,而这些消费者接受的移动通信服务与他接受的并无差别。因此,周泽认为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对他强行收取月基本费的行为与其他消费者存在差别待遇和价格歧视,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价格法》的规定。
今年3月15日,周泽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法院递交了诉状。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于5月7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6月5日,东城法院办案人员通知周泽,起诉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将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移动答辩:
未差别对待 不存在垄断
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以垄断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并于9月7日、10月19日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周泽在庭审中要求中国移动停止收取“月租费”,要求的赔偿也改为退还2008年8月1日~2009年7月31日一年收取的 “月租费”计600元。
中国移动辩称,不存在对原告附加交易条件和价格差别待遇;移动通信服务市场是有竞争的,中国移动不存在垄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全球通”品牌与“神州行”和“动感地带”移动通信服务品牌功能并不一样,收费方式上并不一样(前者是后付费,而后者需要先付费),前者可以世界漫游,后者不可以;中国移动包括月租费收取在内的移动通信收费项目,执行的是政府定价,是合理合法的,不属于在交易时附加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对原告实行价格差别待遇。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中国移动全球通品牌资费方案中50元每月的月租费价格,是自中国移动成立推出GSM业务以来该公司就针对后付费用户制定并实施至今的方案。在周泽以前,也曾有专家对此方案提出过质疑,但中国移动方面一直未对该方案做过本质改动。而包括中国移动在内的中国电信运营商的资费贵、计算方法复杂等问题,一直以来也饱受用户质疑。
详解和解隐情:
以“感谢”方式进行补偿
“10月19日开完第二次庭,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法官就让我们各自回去考虑一下和解方案。22日下午,书记员跟我通电话,说对方同意将我的移动通信服务改成不收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对我进行一定的补偿,让我考虑一下具体的补偿数额,尽快回复法官。”
10月23日上午,法官与周泽进行了两次通话,第一次问是否确定要求对方补偿的数额,周泽表示打这个官司本身就不是为了钱,只是希望推动中国移动通信服务收费的合理化,并没有主动提出补偿数额,而是完全交给法官去决定。
之后,法官又打电话告诉周泽,说中国移动方面同意补偿1000元。但中国移动表示希望以“感谢”他促进了服务这样的名目进行补偿。法官告诉周泽,类似的案件还没有一个被告人认错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无论以什么名目,中国移动总是对我进行了补偿,这就意味着他们认了错,对其移动通信服务收费不那么理直气壮了。因而,这个结果已经有了重要的意义。”周泽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当天下午,双方在法院明确和解协议的内容,并签收了裁定书。
回应网友质疑:
达成和解有深意
一直关注周泽案件的网友对他的撤诉决定表示不解,对他提出批评。“如果最后能胜诉,当然是最好的结局。这也是广大网友希望看到的结局。”周泽说。他认为,法官在裁定书中特别写上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深有意味的。
中国移动选择和解,是否意味着该公司如周泽所言 “承认自己的价格方案有问题”?全球通的月租费会不会全面取消?对于上述问题,截至记者发稿,中国移动集团公司综合部新闻处方面尚未回应。
新闻链接
读吧网告盛大文学垄断被驳回诉讼请求
由读吧网运营商北京书生电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公司)发动的首例反垄断纠纷案于10月23日上午在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盛大文学未构成滥用市场地位,不属于垄断。对书生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8年5月,两作者以“不吃西红柿”的笔名在读吧网上陆续发表连载作品《星辰变后传》。在此之前,盛大文学所属的上海玄霆娱乐公司曾委托朱洪志以笔名“我吃西红柿”创作《星辰变》并在起点中文网上连载,双方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玄霆公司。2009年1月1日,《星辰变后传》的两位作者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声明,并从即日起立即停止未经授权作品《星辰变后传》的继续创作。
书生公司由此认为起点中文网的运营者以胁迫手段要求《星辰变后传》两位作者停止为读吧网继续创作,并发表致歉声明,还限制其他网站转载该部作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遂提起反垄断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仅凭北京书生公司提供的宣传内容难以认定盛大网络与玄霆公司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已经具有支配地位,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两公司曾采取胁迫手段。《星辰变后传》的作者采用与《星辰变》作者相似的笔名,并在创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种创作方式会使读者误认为两作品之间存在关联,其目的在于借助《星辰变》在网络上积累的人气吸引读者,上述行为确有不当之处。从盛大、玄霆公司行为的正当性判断,认定两被告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书生公司的诉讼请求。昨天,盛大文学对外宣传负责人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empirenews.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