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邬贺铨:三网融合尚缺立法保障
扫描二维码
随时随地手机看文章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说:“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作为信息通信领域的专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对此句话印象颇为深刻,“这表明了政府落实今年年初发布的加快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决心。”
三网融合要取得实质进展需有法律保障
在邬贺铨看来,三网融合涉及技术与管理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监管体制问题,深层次的问题是相应法律滞后,三网融合要想取得实质性进展需要法律保障。
网络视频内容的传送是三网融合的重要应用。邬贺铨举例说,去年发生的手机与网络的视频信息内容涉黄事件尖锐地提出电信运营商对所传信息内容该负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乌鲁木齐7.5事件后采取的网络管制措施也需要法律支撑。此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保护隐私权、规范网上信息发布和传播、加强对信息收集与利用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都呼唤网络立法。
国外非常重视信息化立法
邬贺铨说,发达国家对信息化立法非常重视,如美国共颁布了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40 多部,其中最主要的有信息自由法、电子政府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案、国家信息安全法案、电信法、通信净化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案、计算机安全法、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数据保密法、统一电子交易法、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研究和发展法等。欧盟先后制定了欧盟网络刑事公约、欧盟电子签名指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性文件。德国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英国有数据保护法、电子通信法、英国通信法。日本与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大约有30 多项,如日本高度信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电子签名法、电信行业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电子署名及认证业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技术基本法、禁止非法接入法等。俄罗斯有联邦因特网发展和利用之国家政策法、信息与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国际信息交易法、信息权法、个人信息法、电子文件法、电子数字签名法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重视信息化立法,如印度制定了信息技术法,巴西有电信基本法,墨西哥有联邦电信法。截至2001年,韩国修订和制定了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共计154部。
邬贺铨说,国外信息化法律所涉及的很多问题也是我国所关注的,这些问题在国外要通过法律来界定,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德国1997年8月1日生效的多媒体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又如英国于2003年颁布的英国通信法,该法一个重要内容是成立融合的通信管制机构(OFCOM)统一对电信、广播、电视、无线电业务进行监管,大大减少了管制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协调工作,促进了三网融合。
我国应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规划
邬贺铨介绍说,我国在信息化立法方面以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为标志实现了零的突破,随后2008年5月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此外还有部门发布的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让邬贺铨感到着急的是,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不仅是已有立法的范围只覆盖了信息化建设很小的领域,而且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
邬贺铨认为,信息化涉及各行各业,由某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性规制就很难做到全面公正,更谈不上建立中国特色的信息化法律体系。我国的基础设施行业基本上都有一部行业基本法,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电力法等,但缺电信法。我国的电信法已酝酿几十年却千呼万唤出不来,虽然代之出台的电信条例对促进我国电信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电信条例作为部门行政法规的根本属性,其局限性与缺陷也日渐凸现。
鉴于此,邬贺铨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规划,明确立法时间表,选择以下主要法律优先制定:
1. 电信法:其宗旨是保护电信消费者利益、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电信产业发展。定义电信的内涵,规范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成本补偿,明确电信运营商对所传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的责任(可参考德国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理顺对电信运营商的监管体制(可参考英国的电信法)和业务许可。
2.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不仅包括对光缆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而且包括对非法接入行为的界定、对黑客和病毒对计算机系统恶意破坏的处罚。
3. 信息安全法:包括在国家重大安全应急事件情况下对通信网络的管制。
4. 信息权法:搜集、获取和传递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范对信息访问和存储的保障、拒绝信息访问的原则和方法、侵犯信息权应承担的责任等。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知情权,同时规范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5. 无线频谱管理法:明确频谱资源为国家所有,有偿使用。规范电磁环境及管理秩序,确保电磁频谱能得到优化利用。
6. 电子政务法:作为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础,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建立健全以信息公开、隐私保护、网络安全与网络技术标准、电子政务监督为内容的电子政务相关立法环境。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提出“进一步健全法制,特别要重视那些规范和监督权利运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与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邬贺铨希望能够按照上述要求加快信息化立法工作,为我国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empirenews.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