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网络监督应遵守适度原则
扫描二维码
随时随地手机看文章
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格外关注网络监督问题,纷纷表示网络监督代表民心所向但应遵守适度原则。
近日出现的“开水门”事件再次把网络监督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从“开胸验肺”到“飙车撞人”,从“天价烟局长”到“徐宝宝死亡”……当前,网络民主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实现权力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正逐步走向成熟。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应当如何看待网络监督这一新现象?部分代表委员对此十分关注,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
“网络监督具有自发性。网络反腐基本上都是自发形成的,网络上的反腐监督、举报一般是自发的,而不是有组织的,网络监督的盛行,从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民心所向。”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说。
“网络被监督者一般是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人员,网络监督若能引发社会各界热点关注,被监督者一般都能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网络监督,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大都能及时作出反应。”他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也指出,就一些网络监督的具体形式而言,用之得法可促进社会公开透明。
但另一方面,代表委员们也认为,网络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可以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同样也可以散布谣言、颠倒黑白。
“网络监督同样具有危害性,并且往往从虚拟世界转到现实生活中来。轻则是诽谤他人,侵害一个人的名誉权,重则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秦希燕说。
此外,他认为网络监督还应把握好平衡,以免干涉审判过程,造成司法不公。
吕忠梅则表示,网络监督用之不当容易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可见,如何在行使表达权的同时,符合法律和社会规范,已成为网民必须面对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刘克崮说,网络监督应该遵守适度的原则,同时应该更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
秦希燕认为,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滞后,比如网络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原则是当事人不告不理。如果告到法院就得自己提出证据,但当事人往往连IP地址都找不到,无法固定证据。因此,制定网络法,保障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网络监管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