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微软Adobe同仇敌忾 谋求合作对抗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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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10月11日《连线》文章指出,据媒体报道,微软首席执行官鲍尔默最近与Adobe首席执行官Shantanu Narayen进行了秘密会面,两人讨论的话题涉及到双方的共同对手——苹果。
据说两家公司正在寻求合作方式,以便共同对抗苹果。微软将Adobe收购过来显然也是其中一种合作方式,受此传闻刺激,Adobe股票价格应声上涨10%。
据说微软在几年前就考虑过收购Adobe,但是由于担心导致新的反垄断诉讼而作罢。但是现在市场上出现了苹果和谷歌这样强劲的对手,收购Adobe显然就是可行的了。
苹果凭借iPhone、iPod touch和iPad三款基于iOS的产品逐渐提高自己在移动领域的地位,这对微软和Adobe来说都是一个不断增强的威胁。Adobe和苹果在许多市场都存在着直接竞争关系。例如Adobe的Lightroom和Premiere软件与苹果的Aperture和Final Cut Studio就是直接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苹果现在对Adobe的重要产品Flash也发起了攻击。
苹果的几款iOS产品的浏览器软件并不支持Flash,因此不能运行Flash广告或网页上的Flash内容。苹果力推的替代方案是HTML5技术。鉴于Flash在广告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苹果这样做无疑会给Adobe造成重创。苹果随后又发布了iAd,进一步向Adobe施压。
微软在移动市场的举步维艰也是有目共睹。平板电脑的问题可能相对更严重些,但它可能更想在智能手机市场开创新局面,因为平板电脑肯定会影响到PC电脑的销售,进而影响其Windows软件的销售。现在已经有市场研究报告指出iPad的畅销对上网本电脑的销售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平板电脑市场继续发展壮大,微软肯定是受伤最严重的一个。
苹果反对Flash的姿态对微软也构成了间接伤害。微软与HTML5的关系并不好。另一方面,IE开发团队正在努力让IE9成为一款与时尚接轨的浏览器,它必须支持新的网络技术。至少,IE开发团队会严肃对待HTML5。
另一方面,微软也在投资Flash的竞争对手Silverlight。与Flash一样,Silverlight是一款浏览器插件,它也包括了许多HTML5所不具备的媒体功能,比如视频流DRM保护。HTML5对Silverlight的威胁与它对Flash的威胁是一样的。
微软一直担心网络会成为一个平台而替换Windows PC,这种担忧正是IE开发的原动力和第一次浏览器大战的根源。微软不想让网络成为一个平台,但是如果网络非要成为一个平台,它希望让网络成为由微软主导的平台,一个建立于微软操作系统之上并通过微软浏览器访问的平台。
微软与Adobe在某些领域也存在着竞争的关系。Silverlight与Flash、ASP.NET与ColdFusion便是双方竞争性最强的两个领域。然而,即便是在这些领域中,双方各自的产品都还能在各自的市场中发展,不会给对方带来灭顶之灾性质的威胁。苹果对Flash的态度对Adobe的威胁更大一些。
当然,拥有共同的对手还不足以让微软和Adobe走到一起来。合作必须能给双方都带来切实的好处才行,微软和Adobe必须都能凭借这种合作提高对苹果的竞争力。
最明显的是,它们可以将Flash与Windows Phone 7结合在一起。初步迹象表明,Windows Phone 7的网络浏览器速度非常快,功能也很强大,但它不支持HTML5。如果Windows Phone 7系统能够取得成功,不兼容HTML5的智能手机肯定能够持续发展下去。
这样的手机要求兼容Flash。要想实现这个目标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不但Windows Phone 7的所有软件都是用.NET编写的,而且它们是无法超越的。例如,微软可以将Flash与手机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但那显然需要用C#语言来编写Flash才行。
它们还可以采取一些折中的办法,让开发界可以直接用Flash来开发Windows Phone 7的软件。
微软在吸引开发商方面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它为开发员们提供了能够利用NET技术的优质开发工具,Flash开发可用将这个平台开放给更多的开发商,让他们能够利用他们已经熟悉的技术来开发应用软件。
微软和Adobe在技术方面也有合作的机会,目的是提高桌面浏览器对插件的使用。谷歌与Adobe已经开始合作开发一种更优的插件界面,提高Flash在Chrome中的性能和稳定性。
微软财大气粗,完全有能力收购Adobe。微软甚至可以用现金支付全部的收购款。不管微软喜欢不喜欢,它都有能力收购它。问题的重点不是微软能为Adobe提供些什么,而是Adobe能为微软提供些什么。这样的收购交易肯定也能加强微软的软件实力。
双方的企业文化从根源上来说也许是不同的两种文化,双方产品的目标客户也是不同的客户群体。因此,Adobe即便被微软收购,最多也只能成为后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